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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四十四条 限制活动范围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期限及相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内容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更新时间:2018-12-05 14:38:10.143

释义阐明

第二百四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限制活动范围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期限及相关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限制活动范围”是拘留审查措施的替代措施,即对符合拘留审查适用条件但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所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其功能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废止)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监视居住”。

1.限制活动范围的适用条件。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限制活动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规定第216条规定的拘留审查的适用条件,即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1)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2)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3)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4)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2)具有下列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情形之一的,即患有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3)适用对象只能是外国人,对中国公民和其他境外人员不可适用限制活动范围。

2.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在被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所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主要是:指在公安机关传唤时要及时到案接受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2)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所谓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主要是指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不得超出决定机关指定的活动区域活动。

3.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同时,为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有效打击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该款还规定,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更新时间:2018-12-05 14:39:00.1

实务指南

一、限制活动范围是否包括给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指定生活居所?

限制活动范围,是指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并应当在决定机关限定的区域活动的一种调查措施。本规定未对限制活动范围是否可以在决定机关指定的生活居所执行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参照《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规定,笔者认为,限制活动范围可以包括限制居住地点、指定活动范围(包括指定居住的县市和特定的住所)等措施,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在当地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其固定住所执行限制活动范围,无固定住处的,应当要求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在决定机关指定的县市范围内自行选择并固定一个住处,作为限制的居住地点,决定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为无固定住处的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指定居所,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限制活动范围。

更新时间:2018-07-06 20:26:37.803

二、实施限制活动范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的规定,限制活动范围属于《行政强制法》界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守条定外,还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的一般规定、此之外,就该措施非羁押性的执行方式而言,限制活动范围不属于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因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特别是指定居所的限制活动范围措施,应当属于一种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对外国人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连法的主要事实,采取限制活动范围的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更新时间:2018-07-06 20:28:20.37

三、对港澳台居民等其他境外人员是否可以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限制活动范围只能适用于外国人,对港澳台居民等其他境外人员不得适用限制活动范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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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 内容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更新时间:2018-12-05 14:38:10.143

释义阐明

第二百四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限制活动范围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期限及相关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限制活动范围”是拘留审查措施的替代措施,即对符合拘留审查适用条件但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所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其功能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废止)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监视居住”。

1.限制活动范围的适用条件。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限制活动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规定第216条规定的拘留审查的适用条件,即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1)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2)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3)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4)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2)具有下列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情形之一的,即患有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3)适用对象只能是外国人,对中国公民和其他境外人员不可适用限制活动范围。

2.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在被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所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主要是:指在公安机关传唤时要及时到案接受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2)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所谓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主要是指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不得超出决定机关指定的活动区域活动。

3.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同时,为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有效打击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该款还规定,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更新时间:2018-12-05 14:39:00.1

实务指南

一、限制活动范围是否包括给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指定生活居所?

限制活动范围,是指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并应当在决定机关限定的区域活动的一种调查措施。本规定未对限制活动范围是否可以在决定机关指定的生活居所执行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参照《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规定,笔者认为,限制活动范围可以包括限制居住地点、指定活动范围(包括指定居住的县市和特定的住所)等措施,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在当地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其固定住所执行限制活动范围,无固定住处的,应当要求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在决定机关指定的县市范围内自行选择并固定一个住处,作为限制的居住地点,决定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为无固定住处的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指定居所,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限制活动范围。

更新时间:2018-07-06 20:26:37.803

二、实施限制活动范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的规定,限制活动范围属于《行政强制法》界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守条定外,还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的一般规定、此之外,就该措施非羁押性的执行方式而言,限制活动范围不属于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因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特别是指定居所的限制活动范围措施,应当属于一种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对外国人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连法的主要事实,采取限制活动范围的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更新时间:2018-07-06 20:28:20.37

三、对港澳台居民等其他境外人员是否可以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限制活动范围只能适用于外国人,对港澳台居民等其他境外人员不得适用限制活动范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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