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1-20
在中,一些在犯罪过程中会出现某些不定的因素,就有可能对该案件出现的情况,那么犯罪未遂就依照应从轻处理,也就意味着可。那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缓刑案例哪里有呢?
2011年,被告人张某经商议,又张某组织假烟货源并物流托运至本市的方式销售给吴某,吴某在本市销售。为逃避侦查,被告人使用茶叶的盒子对假烟进行包装。截止2012年,被告人张某接收假烟款共113.8万元。被告人余某销售和未销售的假烟金额合计113.8万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
本案虽然销售假烟的数额巨大,但未销售的部分应作为犯罪未遂处理,如何认定这部分金额是律师的辩护焦点所在。虽然余某经手的数额巨大,其在中被认定为是,并处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吴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余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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