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21-02-12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警察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客观要件上要满足以下几点: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 .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3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上的因果关系。
在主观上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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