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至本村邻居家盗窃财物,当其从邻居家西屋衣柜中翻找财物时,将在床上睡觉的儿童惊醒,被告人恐事情败露,遂起杀人之念,即上前将被害人按倒在地上,双手猛掐被害人的脖子,致被害人昏迷,后被告人将被害人拖到东屋,杀害了被害人。那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杀害被害人的应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定。根据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在盗窃过程中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情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目的方面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到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捕或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本案中,被告人肖明明与被害人系邻居,彼此互相熟识;被害人系年仅14岁的弱小女孩,并无抓捕被告人的意思和能力;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杀人的原因就是担心被害人将其盗窃的事情说出去,意图杀人灭口。综合上述情况,可见被告人的杀人灭口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其实施暴力的主观目的已不是为了强行劫走财物,而是单纯地为了剥夺他人的生命,具有杀人的故意而非抢劫的故意,不符合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抢劫的目的要件,应以定罪处刑。(参见【刑事审判参考】肖明明故意杀人案[第490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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