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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23 19:43:19

经济的迅速发展,为我们的交易带来了便利,不论是交易方式或是交易场所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然而,随之而来的一些负面现象也不容忽视,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买卖、恃强霸市等时有发生。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保护交易双方的权利,1997年刑法新规定了强迫交易罪,那么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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