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04
在学界被形象地比喻为“毒树之果”,即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取的其他证据则是这棵树上的“毒果”。“毒树之果”害人不浅,“毒树”的土壤理应清除,“毒果”理应坚决销毁。那么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解答: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被害人”提供初步的证据后,公安机关应当对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客观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他们受到刑讯逼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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