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21-08-06
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很多老旧的小区被征用或者进行改建,这就涉及到拆迁问题,那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构成吗?
律师解答:(1)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夏某理协商的结果,并没有直接向开发商以举报为条件进行所谓“威胁、要挟”。(《刑事审判参考》第509号案例: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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