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农贸市场门口经营水果店,后因投诉要求取缔其水果店旁的无证水果摊点未果,遂于2014年6月7日17时许,采用拉横幅、使用货车封堵该市场北大门等手段,致该市场内部分商户无法正常经营。后公安机关处警时,被告人张某甲拒绝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爬至店铺楼顶以跳楼自杀相威胁,造成周围数百名群众围观、交通堵塞,导致公安机关对苏州工业园区夷亭路与312国道、夷亭路与金陵西路相关路段实施封闭。行为人采取违法手段表达诉求并以跳楼自杀相威胁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行为人采取违法手段表达诉求并以跳楼自杀相威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交通堵塞,属于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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