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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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3
在实践中执法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未制服犯罪人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那么怎么区分是还是正常执法呢。那么,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律师解答:
对、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行为方式:实际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①肉刑,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施暴力打击如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式折磨人的肉体。
②变相肉刑,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车轮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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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执法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未制服犯罪人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那么怎么区分是还是正常执法呢。那么,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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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行为方式:实际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①肉刑,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施暴力打击如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式折磨人的肉体。
②变相肉刑,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车轮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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