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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交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1-09-18 来源:中国渔政

为加强重庆市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刑执法衔接,形成执法合力,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联合出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交工作规范》,对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在执法中双向移交涉嫌犯罪或行政违法的线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部门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交长效机制,分门别类建好工作台账,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重庆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线索

双向移交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法捕捞水产品行刑执法衔接,畅通执法信息渠道,规范执法工作中的线索管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关于加强联动执法打击整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在执法中双向移交涉嫌犯罪或行政违法的线索。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线索包含以下具体情形:(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的情况;(二)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发现非法捕捞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三)公安机关侦办的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情况。

第四条  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负责辖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交工作。双方应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线索交接登记管理、转办督促线索核查、收集反馈查证结果、汇总上报线索台账。

第五条  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应当对移交线索实施逐一登记、闭环管理、定人定责,确保线索不漏管。

第六条  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移交线索时,应规范填写《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单》,详细列出线索来源、关联地址、线索详情、移交依据等信息,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由联络员负责移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需要立即处置的,可通过电话先行通报,再于2日内补送线索移交单。

线索接收单位联络员应当场签收、登记台账,及时报本部门负责人确定承办人开展核查工作,并严格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接到移送线索后,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受立案工作规定》开展受案初查,并及时向移交单位出具受案回执。

经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侦办,没有犯罪事实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抄送线索移送单位。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因核查工作需要对渔具、渔获物、渔业资源损害等开展认定、鉴定、评估的,由线索移交单位负责委托认定、鉴定、评估,并及时将相关报告结论移交公安机关。

第九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移送线索后,应当严格按照《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办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线索移送单位;经核查不符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线索移交单位。

第十条  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高发频发的区域,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应当共同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联合开展专项打击整治。

第十一条  对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群众关注、新闻媒体介入、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线索、案(事)件,双方应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并向各自上级部门报告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联络员应当每月定期核对一次线索移交台账、核查反馈情况,并按各自上级部门要求汇总报送。

第十三条  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在执行本规范中发生分歧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会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印发新的规范或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并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共同修订本规范。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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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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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移交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法捕捞水产品行刑执法衔接,畅通执法信息渠道,规范执法工作中的线索管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关于加强联动执法打击整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在执法中双向移交涉嫌犯罪或行政违法的线索。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线索包含以下具体情形:(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的情况;(二)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发现非法捕捞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三)公安机关侦办的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情况。

第四条  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负责辖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交工作。双方应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线索交接登记管理、转办督促线索核查、收集反馈查证结果、汇总上报线索台账。

第五条  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应当对移交线索实施逐一登记、闭环管理、定人定责,确保线索不漏管。

第六条  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移交线索时,应规范填写《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单》,详细列出线索来源、关联地址、线索详情、移交依据等信息,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由联络员负责移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需要立即处置的,可通过电话先行通报,再于2日内补送线索移交单。

线索接收单位联络员应当场签收、登记台账,及时报本部门负责人确定承办人开展核查工作,并严格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接到移送线索后,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受立案工作规定》开展受案初查,并及时向移交单位出具受案回执。

经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侦办,没有犯罪事实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抄送线索移送单位。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因核查工作需要对渔具、渔获物、渔业资源损害等开展认定、鉴定、评估的,由线索移交单位负责委托认定、鉴定、评估,并及时将相关报告结论移交公安机关。

第九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移送线索后,应当严格按照《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办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线索移送单位;经核查不符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线索移交单位。

第十条  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高发频发的区域,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应当共同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联合开展专项打击整治。

第十一条  对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群众关注、新闻媒体介入、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线索、案(事)件,双方应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并向各自上级部门报告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联络员应当每月定期核对一次线索移交台账、核查反馈情况,并按各自上级部门要求汇总报送。

第十三条  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环保责任警种在执行本规范中发生分歧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会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印发新的规范或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并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共同修订本规范。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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