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21-11-23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那么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界限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两者都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进行犯罪活动,但前罪主观上以破坏法律实施为目的,但不以致人死亡为条件;后罪以致人死亡为条件,不以破坏法律实施为目的。行为人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伤残后果的,应认定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根据《邪教解释》第7条的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第300条第2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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