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后没有被逮捕释放的,有以下几种可能:
1.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予以释放;
2.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予以释放;
3.符合条件的,办理释放;
4.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不适宜关押的法律情节的,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
(一) 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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