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则以勒索财物或劫持他人为人质作为目的,其目的不局限于勒索财物。
咨询" width="636" height="425" />
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限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要求行为具有“当场性”,也即当场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中行为人通常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其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一定限期”。因此,在实际情况中,不能简单地将“当场性”仅局限在某一时间点上,只要犯罪行为未结束并且持续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实施犯罪的,都认为具有“当场性”,符合的犯罪特点。
与的行为方式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区别:行为人是否直接从被绑架人处获得财物。如果犯罪行为人只从被绑架人处劫取财物的,则成立;如果犯罪行为人不是向被绑架人劫取财物,而是向被绑架人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的,则成立。
法律依据:
《》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或者,并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庭立方网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