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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赌博网站盈利涉嫌什么罪名?

发布时间:2022-06-07

律师解答:设立赌博网站盈利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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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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