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丹 严选律师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发布时间:2022-07-28
不应将所得资金用以购买新产品并投入生产运营的行为,认定为企图隐匿财产或逃匿,而是为了盘活企业以实现履行能力,应认定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
律师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在四川省对于一般诈骗而言,立案标准为5000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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