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23-07-05
在服刑期间符合所规定的减刑条件,被法院裁定予以减刑的,或符合条件,被决定予以假释的,可以被提前释放,但实际服刑的时间(包括执行刑罚前被实际羁押的时间)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实际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年零7个月。
【法律解析】
判了三年零四个月,依法需要服三年零四个月的刑,才能出来;但如果当事人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刑,不需要服完三年零四个月的,但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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