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被告人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告人提出保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
【法律解析】
办理后一般需要三天时间才可以放人出来。根据《》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收到申请后三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
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