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没写建议一般是不适用于的,具体情况下认罪认罚与是否没有直接关系,是否能判要根据是否符合的条件而定,如果符合条件的就是可以适用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没写建议一般是不适用于的,认罪认罚与是否没有直接关系,认罪认罚的是否能判要根据是否符合的条件而定,的适用条件是:
(1)犯罪分子被判处或者3年以下的刑罚。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之所以将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或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或短期,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或3年以下,也不能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