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犯的减刑,与死缓犯、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
【法律分析】
最多20到22年之间,当然这是说你没有再犯新罪。若再犯新罪,则作如下执行:原判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对所犯新罪依法作出判决,其处理程序可以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如果新罪应判处,在判决中除写明刑期外,依照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仍决定执行。在宣告判决后,可向该罪犯服刑的劳改单位和负责起诉及监督该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说明,由于和刑诉法的规定,经反映、请示后,目前仍只能如此。但可以请他们考虑:
(1)由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在最近期间其他罪犯减刑时,他不能减刑。
(2)今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该罪犯确实遵守法律、监规,落实劳动改造,并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是可以考虑给予减刑。但在什么时候减刑,减刑减到什么程度,都要把该罪犯曾犯新罪的情况考虑进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