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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0年一般几年出狱

发布时间:2023-09-22

可能可以:对于判刑十年的罪犯,在极致的情形下五年就可出狱,但这只是理论上,实践中一般提前两年或三年出狱的占多数。判刑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考虑刑期折抵、减刑、假释等情况的,原则上就是坐满十年牢才能出狱。

【法律分析】

首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其次,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遵守规定、接受改造、有悔过表现或是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需要注意的是,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至于刑法规定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缓期的两年内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的法条,不属于减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则属于减刑。而所谓的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刑法第七十八条中有规定,如:罪犯阻止了其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举报他人确实存在的重大犯罪活动的、有舍己救人行为的、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等等,具有该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对该罪犯应当减刑。具体减刑多少,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而定。
法律规定了减刑的条件,那么是不是只要罪犯一直有减刑的情形,就可以无限度地减刑,用最快的时间出狱呢?答案是否定的,要是真的这样,那么刑法就失去了一定的威慑力以及不能实现其预防犯罪的目的,不难想象,若对减刑没有限度,每个人犯了罪进监狱,经过减刑很快又出狱,这对社会没有好处。因此,刑法对减刑做了限度的规定,即规定了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了的实际的执行刑罚的最低刑期。满足减刑条件的,刑期在无期徒刑以下的,实际的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最少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判处死缓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少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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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可以:对于判刑十年的罪犯,在极致的情形下五年就可出狱,但这只是理论上,实践中一般提前两年或三年出狱的占多数。判刑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考虑刑期折抵、减刑、假释等情况的,原则上就是坐满十年牢才能出狱。

【法律分析】

首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其次,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遵守规定、接受改造、有悔过表现或是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需要注意的是,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至于刑法规定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缓期的两年内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的法条,不属于减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则属于减刑。而所谓的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刑法第七十八条中有规定,如:罪犯阻止了其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举报他人确实存在的重大犯罪活动的、有舍己救人行为的、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等等,具有该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对该罪犯应当减刑。具体减刑多少,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而定。
法律规定了减刑的条件,那么是不是只要罪犯一直有减刑的情形,就可以无限度地减刑,用最快的时间出狱呢?答案是否定的,要是真的这样,那么刑法就失去了一定的威慑力以及不能实现其预防犯罪的目的,不难想象,若对减刑没有限度,每个人犯了罪进监狱,经过减刑很快又出狱,这对社会没有好处。因此,刑法对减刑做了限度的规定,即规定了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了的实际的执行刑罚的最低刑期。满足减刑条件的,刑期在无期徒刑以下的,实际的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最少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判处死缓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少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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