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服过刑的,除累犯外,符合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之一,可以。曾服刑的累犯,具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可以。
法律分析
1、判刑之后不能再了,是在判刑之前才适用;
2、根据《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
3、公安机关决定对,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办理手续。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
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