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使用权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以上数额之一,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即达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入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