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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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有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在认定具体犯罪时,如果一个“虚开”行为不符合规定的犯罪构成,就不能定性为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或“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金额不实的”情况下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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