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时间从执行当日开始计算,不需要特定天数"完成"。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该期限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签发之日起计算。若办案机关需要延长,需经批准机关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七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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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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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执行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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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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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抵刑期计算要以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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