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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但未进行母乳喂养的刑事案件能否监外执行?​ ​

发布时间:2025-03-24 10:05:34

在刑事案件中,哺乳期即便未进行母乳喂养,也有可能适用监外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里的 “哺乳自己婴儿”,一般指产后一年内,重点在于保护母婴权益,并非单纯以是否实际母乳喂养为判断标准。
一、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处理方式 若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处于哺乳期,其本人或家属可向执行机关提出监外执行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婴儿出生证明、社区证明等以证实处于哺乳期。执行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医疗机构等进行核实。若符合条件,执行机关将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监外执行手续。若不符合,会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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