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
,是指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由单位、公司等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处罚一般是双罚制,就是对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在中,一般就只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非主管人员和非直接责任人员则不会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犯罪的单位被调查后,往往会将一些单位的普通员工牵连其中。那么,如何认定单位普通员工是否构成犯罪?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对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可知,在中,认定单位员工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员工的主观认知、参与程度、行为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裁判精要
单位员工直接参与单位的犯罪活动,应当认定构成犯罪;单位员工明知单位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应认定构成犯罪;单位员工主观上对犯罪活动不明知,可以不起诉处理;中,单位员工属于非主管人员和非直接责任人员的,可以不起诉处理;单位员工实施犯罪活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处理。
司法观点
(一)认定普通员工构成犯罪的情形
◎单位员工直接参与单位的犯罪活动,应当认定构成犯罪
1.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负责开拓市场、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业务销售人员直接参与了单位的犯罪活动,应当认定构成犯罪,见【(2019)津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乙作为天津某民营医院负责药品采购、财务审批、虚假病历材料等工作的人员,通过虚假宣传、虚开药方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其行为已构成。
◎单位员工明知单位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应认定构成犯罪
2.员工虽然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但明知单位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技术支持,应当认定构成犯罪,见【(2018)京0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技术支持人员李某明知公司从事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的共犯。
(二)认定普通员工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单位员工主观上对犯罪活动不明知,可以不起诉处理
1.单位员工使用他人犯罪所得资金购买涉案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其对该部分资金来源及属性不明知的,不构成犯罪,见【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1〕Z20号】不起诉决定书。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在集资诈骗过程中,李某某用张某某转来的资金购买的涉案两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参与了张某某公司集资诈骗活动,李某某对张某某支付的购房款是否是犯罪所得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中,单位员工属于非主管人员和非直接责任人员的,可以不起诉处理
2.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行为人作为公司普通业务员,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对其不起诉,见【京朝检刑不诉〔2021〕Z202号】不起诉决定书。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退还违法犯罪所得,且本案中系,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单位员工实施犯罪活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处理
3.单位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后积极向投资群众退赔,并取得受害群众谅解书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对其不起诉,见【临渭检刑不诉〔2023〕22号】不起诉决定书。
临谓区人民检察院:
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律师建议
律师应当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员工的工作职责、参与情况、收入情况等,以及单位的犯罪事实、犯罪手段等。通过详细的证据材料,可以准确判断员工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另外,律师应当重点了解员工是否明知单位从事犯罪活动,以及其对犯罪活动的认知程度。可以通过询问员工、调查其工作记录等方式,获取其主观认知的相关证据。
如果在办案中发现,单位员工对单位的犯罪活动不知情,且未参与任何犯罪活动,或者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么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例如,对于普通行政人员或后勤人员,可以主张“其仅负责日常行政工作,未参与任何犯罪活动,且收入为固定工资,对单位的犯罪活动不知情”等类似的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