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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犯罪中,普通员工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06-04 23:26:33

实务中,当公司涉嫌犯罪时,员工往往被贴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标签而面临法律追责。由于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相对模糊,就导致一种现象:在公司犯罪的案例中,大量员工,包括那些初出茅庐、涉世未深的青年,都可能不慎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公司在涉嫌搞诈骗、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情况下,普通员工应该如何自救呢?

一、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的认定

公司涉嫌犯罪的,首先应辨析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如果属于个人犯罪,单位中参与案件的员工会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主要考虑员工的主从地位、作用大小、行为性质等。如果属于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31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于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法律原则上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般员工一般是不会受到刑事追究的,但是公司员工可能都或多或少的参与过公司的运营,因此区分是否有直接责任是认定是否有罪的关键。


二、公司涉嫌诈骗中员工的刑事责任

工作内容是否涉及公司犯罪活动,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例如公司诈骗案件中,负责开拓业务,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业务经理;二是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例如公司诈骗案件中,为公司的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员工。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客观上直接参与了犯罪活动,主观上也认识到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涉案内容(是否明知是犯罪,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很可能会构成犯罪;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只是提供帮助的员工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涉案内容,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主观明知,那么可能构成犯罪。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所称的“明知”,并不是别人直接告诉你这是犯罪,而是根据一个成年人的正常思维所应尽到的一个审慎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或多或少的了解了公司的运营模式和涉案内容,在公司工作期间有过疑虑,但却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最终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业务员

在诈骗犯罪中,业务员的工作无疑会为犯罪提供一定程度的帮助,这是无法辩驳的。但是,这也不代表业所有业务员都会被定性为诈骗。

很多普通业务员只是按照领导吩咐,依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去说,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而被诈骗的金额也并非全部归他们所有,在犯罪链条中他们只是起一个螺丝钉的作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工作时长、参与程度、职位等级、涉案金额等方面进行辩护,以最大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犯罪情节,从而争取到减轻量刑甚至缓刑的结果。

花检刑不诉〔2022〕90号
2020年9月至11月,罗某任某公司业务员,参与诈骗11976元,获利8829元。2021年7月12日,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系从犯、积极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淮检刑不诉〔2022〕42号
李某于2020年12月3日开始从事“业务员”活动,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诈骗话术拨打电话诱骗他人进入由上线诈骗团伙控制的微信群中。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李某等人现场抓获。

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从上面两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这两个业务员工作时间短,诈骗金额也不高,加上还有从犯、自首等减轻情节,最终才获得了不起诉。如果业务员诈骗金额更高一点,参与程度更深一点,就可能会判实刑,就只能从从犯角度去进行辩护了,比如以下这个案例:

(2024)渝0109刑初33号
某公司后陆续招聘池某、李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两人均拿固定工资并以其本人实际骗取的被害人转款金额按比例进行提成。池某诈骗共计110910元,李某诈骗共计75500元。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系业务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公司涉嫌开设赌场中员工的刑事责任

1.技术人员

在开设网上赌场的犯罪中,一个必不可少的角色就是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互联网接入以及各种技术支持服务等身份的人员。

如果技术人员明知是要去研发维护赌博软件或网站,却还去干,那就可能构成犯罪。但不是所有技术人员都会被定开设赌场,部分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更轻的帮信罪,例如设计网站画面动画这种不涉及赌博系统的技术人员。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1〕149号
胡某某受余某某雇佣,在明知上述游戏被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从事该游戏前端制作。

检察院认为,胡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如果技术人员被定帮信罪,再加上一些减轻从轻的情节,有机会争取到不起诉。但如果技术人员负责了整个软件的开发,是不是就一定会被判开设赌场?也不一定,因为实务中还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技术人员先研发了一个游戏软件,且这个游戏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但之后这个软件被他人利用去开设赌场,此时,技术人员也有可能被判帮信罪。

2.技术人员

在网上赌场的犯罪活动中,技术人员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技术人员通常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互联网接入以及各类技术支持服务。如果技术人员明知其工作是开发和维护赌博软件或网站,却仍然参与其中,那么他们可能涉嫌犯罪。

但并非所有技术人员都会被定罪为开设赌场。有些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较轻的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特别是那些仅涉及赌博网站非核心部分的技术人员,例如负责设计网站画面动画的人员。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1〕149号
胡某某在明知游戏将被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然从事该游戏的前端制作。检察院认为胡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决定不起诉胡某某。

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如果被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且存在减轻或从轻的情节,他们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如果技术人员负责了整个软件的开发,是否就一定会被判定为开设赌场?也不一定,因为实务中还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技术人员最初开发的游戏软件可能完全符合国家规定,但后来该软件被他人用于开设赌场。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人员同样可能被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豫1282刑初430号
法院认为,熊某等人研发的游戏系符合规定的正规游戏,且推广的部分已经获得国家批准,故不属于赌博游戏,在推广游戏过程中应当是明知代理组织玩家利用其游戏进行赌博活动却没有制止,并且积极配合,追求该结果发生,其从中获取利益最大化。熊某等人没有设置赌博网站,没有研发赌博游戏,没有自己开设赌场,也没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只是对明知他人使用其游戏开设赌场,并积极予以协助、配合、提供帮助,该行为完全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无论是选择入职前还是入职几年后都要判断公司业务是否合法合规。首先,要主动事先了解公司的运营模式,如果是通过拉客户投资、通过虚拟模式交易来增加公司收益的都需要谨慎考虑。其次,即使是单纯提供技术支持的公司,也要注意留心公司的客户中是否涉及赌博网站、色情网站等,此种情况公司也会成为帮助犯,提供技术支持的员工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发现公司涉嫌犯罪,并自身涉及其中时,尽早寻求法律帮助,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而增加被追究刑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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