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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5 00:07:23

1、 崔某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皖16刑终424号
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女,1986年5月7日出于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利辛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3月8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李利,安徽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俊飞,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23年9月1日作出(2023)皖1623刑初3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周、侯旻昊出庭履行职务,崔某及其辩护人李利、马俊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相关书证、搜查、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2016年6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崔某通过网络购买减肥药,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销售。从2019年开始,崔某通过网络购买用于包装减肥药的空瓶1046个及标签,将从其上家危某等人处购买的散装减肥药胶囊包装后,以3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3月8日,利辛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崔某住所、车辆中现场查获“爱尚美脂肪分解酵素”71瓶,散装减肥胶囊约5000粒,以上查获减肥胶囊价格约为74700元。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鉴定,从崔某住所处查获的“爱尚美脂肪分解酵素”中西布曲明含量分别为8.79×104mg/kg、5×104mg/kg。经统计,崔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爱尚美脂肪分解酵素”减肥药金额共计150000元以上。另查明,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鉴定,崔某向危某购买的绿色减肥胶囊中西布曲明含量为8.12×107μg/kg。案发后,崔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据此认为,被告人崔某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崔某处现场查获的减肥药,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崔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崔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被告人崔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返还各被害人;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崔某上诉提出: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原判认定其销售金额有误,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辩护人除提出与之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检测机构缺乏相应的质证证明,检测结果不应采信。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崔某从上游第三家危某处及第四家购买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按照存疑有利于崔某的原则,销售金额应认定为107500元,本案认定崔某销售金额15000元以上证据不足,鉴于认定的销售金额变动,建议对崔某的罚金部分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崔某通过网络购买减肥药,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销售。从2019年开始,崔某通过网络购买用于包装减肥药的空瓶1046个及标签,将从其上家危某等人处购买的散装减肥药胶囊包装后,以3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3月8日,利辛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崔某住所、车辆中现场查获“爱尚美脂肪分解酵素”71瓶,散装减肥胶囊约5000粒,以上查获减肥胶囊价格约为74800元。经检测,从崔某住所处查获的“爱尚美脂肪分解酵素”中西布曲明含量分别为8.79×104mg/kg、5×104mg/kg,崔某向危某购买的绿色减肥胶囊中西布曲明含量为8.12×107μg/kg。经计算,崔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爱尚美脂肪分解酵素”减肥药金额约89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统计表、购买记录、利辛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利辛县人民法院(2023)皖1623刑初606号刑事判决书、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人员资质证明等书证,搜查、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邵某陈述,证人危某、李某、武某、王某、张某、崔某等人证言,上诉人崔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购买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经加工包装后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崔某处现场查获的减肥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崔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检测人员资格证明,该公司及人员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检测过程符合规定,检测结论并无不当,故对辩护人所提检测机构的检测结论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崔某购买减肥胶囊的记录,其从危某处购买2000粒减肥胶囊,从“源头厂方药药女”购买12000粒减肥胶囊,扣除现场71瓶×28粒=1980粒,未包装的5000粒,崔某共生产(12000+2000-5000)/28=321瓶,扣除赠送亲友及自用约25瓶;崔某以300至600元每瓶出售减肥药,其中向李某以350元每瓶出售减肥胶药21瓶,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其余销售按照300元每瓶计算,崔某共生产、销售减肥药约89850元,原判对崔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崔某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较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鉴于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已发生改变,对崔某依法改判,对崔某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与上述所认定相同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3)皖1623刑初39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扣押在案物品的处置部分;
二、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23)皖1623刑初39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对崔某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部分;
三、上诉人崔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九千七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对上诉人崔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九千八百五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长  张广军
审 判员  梅 林
审 判员  耿曹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石 矗
书 记员  张华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李家潮、陈厚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皖01刑终227号
公诉机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家潮,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被原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采峰,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厚川,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因盗窃于2006年1月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被原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亭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单国荣,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岭,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明,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善兵,男,1986年5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3月2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解春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存涛,绰号二朱,男,1974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因盗窃于2006年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钧,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尹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祥伟,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滨湖新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宗华,男,1966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正根,男,1987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葵,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丁军,男,1980年4月2日出生于合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蜀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9日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八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亮,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3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马华,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于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3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汪宜龙,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金龙,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同年7月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4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姜来峰,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3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济胜,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6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四千二百七十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被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3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秦福权,男,1968年3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2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余后法,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程吉奎,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世芬,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卫传,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华,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3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臧永凤,女,1974年5月7日出生于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齐林,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家潮、陈厚川、秦岭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张善兵、周宗华、许存涛、张正根、黄葵、丁军、张亮、马华、汪宜龙、王祥伟、魏金龙、姜来峰、赵济胜、秦福权、余后法、程吉奎、刘世芬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原审被告人郑卫传、王华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臧永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原审被告人赵齐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皖010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家潮、陈厚川、秦岭、张善兵、许存涛、王祥伟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魏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家潮、陈厚川、秦岭、张善兵、许存涛、王祥伟及其等辩护人曹采峰、单国荣、张明、解春芳、胡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3、 娄雅伦、娄柏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11刑终9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雅伦,曾用名张婵,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大学本科,丽水市酒厂总经理,中共党员,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居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因其正处在怀孕期间,丽水市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光耀、吴昊,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柏林,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咸宁市劲神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居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晓敏,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娄柏林、娄雅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浙110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娄柏林、娄雅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7)浙11刑终26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浙110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娄柏林、娄雅伦仍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检察员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被告人娄柏林将丽水市豆制品厂(酒厂)变更名称为丽水市酒厂(娄柏林为法定代表人,2006年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林某2,2008年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系娄柏林前妻),被告人娄柏林一直负责丽水市酒厂的生产、经营、销售。2005年11月,被告人娄柏林注册成立湖北咸宁市劲神酒业有限公司,娄柏林系法定代表人。2013年开始,被告人娄雅伦(系娄柏林女儿)开始接手管理丽水市酒厂具体的生产、经营,负责生产、销售丽水市酒厂的“劲神”系列配置酒、玛咖酒、较酒等。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对丽水市酒厂生产的酒进行抽检,经检测,新劲神酒(丽水市酒厂生产,湖北咸宁市劲神酒业有限公司监制,生产日期:20140422、20140510、20140515、20141012、20141013、20150109、20150130、20150507、20160707)、劲神酒(丽水市酒厂生产,湖北咸宁市劲神酒业有限公司监制,生产日期:20141225)、较酒(丽水市酒厂生产,湖北咸宁市劲神酒业有限公司监制,生产日期:20140119)、玛咖酒(丽水市酒厂生产,生产日期:20160117)等批次中检出艾地那非;新劲神酒(丽水市酒厂生产,湖北咸宁市劲神酒业有限公司监制,生产日期:20140829)中检测出毫莫西地那非。经丽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论证:艾地那非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化合物,它是西地那非(伟哥)的结构类似物;艾地那非和西地那非同属于PDE5(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经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上述检出艾地那非的食品应按有毒有害食品论处。
现查明,玛咖酒(生产日期:20160117)生产、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5600余元,较酒(生产日期:20140119)生产、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96元,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抽检出艾地那非产品的劲神系列酒生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5000余元;另查扣散装的新劲神酒6.6吨,生产金额为人民币118800元。期间,被告人娄雅伦、娄柏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人民币260696余元。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市公安局从丽水市酒厂及名堂副食品商行处依法扣押了丽水市酒厂生产的检出含艾地那非的玛咖酒(生产日期:20160117)2031瓶、新劲神酒(生产日期:20141012)5瓶、新劲神酒(生产日期:20160707)11352瓶、新劲神酒(生产日期:20140510)2756瓶、劲神酒(生产日期:20141225)2136杯、新劲神酒(生产日期:20150130)159瓶、散装的新劲神酒6.6吨。
2016年7月20日、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娄雅伦、娄柏林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被告人娄雅伦、娄柏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梅某、魏某、张某、肖某、娄某、冯某、吴某、徐某、林某1、黄某、卜某、陈某、詹某、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独资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备份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受证据清单,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新劲神酒包装照片,娄雅伦手机中提取的微信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抽样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有毒有害食品确认书以及检验结果函、检验检测协议、抽样单等,提取笔录、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资质认证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中添加艾地那非定性问题的复函,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银行交易明细,魏某提供的丽水市酒厂发货表及光盘一张,相关酒的照片及光盘一张,娄雅伦的手机通讯录和短信照片,丽水市酒厂发货表、工资表及光盘二张,手机通讯录及短信照片,检验机构及人员资质,复验、复查笔录、复勘复验现场图,抓获经过等。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娄雅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二、被告人娄柏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娄雅伦、娄柏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六千五百八十六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涉案酒液,予以没收。
被告人娄雅伦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关键证人“杨志远”、物证药粉缺失。没有证据证明娄雅伦实施了添加含有艾地那非物质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娄雅伦主观明知药粉中有艾地那非的故意。2.关键的检验结果函、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有毒有害食品确认书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艾地那非并非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3.查扣的散装新劲神酒属于半成品,应进行价格鉴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娄雅伦无罪。
被告人娄柏林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重要证人“杨志远”未到案,有毒有害物质源无法证实。娄柏林自2013年开始就不参与丽水市酒厂的经营管理。没有相关规定艾地那非属于非法添加物质。娄柏林不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2.艾地那非的检测办法及专家论证艾地那非系西地那非类似物并确定丽水市酒厂生产的含艾地那非的食品应按有毒有害食品论处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3.即使认定共同犯罪,也应当区分主、从犯,认定娄柏林是从犯。4.查扣的散装新劲神酒尚未处于瓶装的销售状态,应进行价格鉴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娄柏林无罪。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意见是: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有添加行为,且主观明知。艾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2.娄柏林对酒厂有实质性帮助作用,构成共同犯罪。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按照新的检验办法检验案涉酒含有艾地那非符合法律规定。原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6.6吨散装酒价格合理。二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娄雅伦、娄柏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有一审判决中列明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除查扣散装的新劲神酒6.6吨的生产金额为人民币118800元及被告人娄雅伦、娄柏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人民币260696余元以外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检验结果函、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有毒有害食品确认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且检验结果函与丽水市食品药品与质量技术检验检测院根据法定检验方法复检的结论一致。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被告人娄雅伦、娄柏林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娄雅伦经娄柏林介绍从他人处购买过对男性性功能方面有功效的药粉并添加至配制酒中。证人冯某、徐某的证言均证实娄柏林在向其推销丽水市酒厂生产的较酒时称该酒具有壮阳功效。丽水市酒厂生产、销售的玛咖酒、较酒、新劲神酒、劲神酒中均检测出含有艾地那非,且证人詹某的证言也证实曾经有人投诉丽水市酒厂生产、销售的新劲神酒有壮阳功效。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娄雅伦在实际经营管理丽水市酒厂期间,在生产、销售的酒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娄柏林明知娄雅伦在生产、销售的酒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为其提供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来源、为其推销有毒、有害食品以及提供监制等。娄雅伦、娄柏林均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娄雅伦、娄柏林及辩护人据此所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3.在共同犯罪中,娄雅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娄柏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娄柏林及辩护人据此所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4.查扣的6.6吨散装新劲神酒价格不明确,原判认定生产金额依据不足。娄雅伦、娄柏林及辩护人据此所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雅伦、娄柏林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娄雅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娄柏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部分犯罪数额认定证据不足,未区分区主、从犯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但被告人娄雅伦、娄柏林及辩护人要求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8)浙110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对被告人娄雅伦、娄柏林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
二、被告人娄雅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三十七日);
三、被告人娄柏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长  李秀勤
审 判员  王宏伟
审 判员  章作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振浩

4、 李康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2)川0903刑初366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 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康,男,1983年5月29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305290031,汉族,初中文化,
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兴盛街28号1栋2单元1 楼1号。因本案,于2022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勇,四川卓安 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四川胡云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兵,男,1986年4月23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604238813,汉族,小学文化, 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毛郢村陆庄组,捕 前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58号7栋1单元5楼1号。

因本案,于2022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 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真道 (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竞,曾用名赵春梅,女, 1982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202041522,汉族, 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紫府村6 组100号。因本案,于2022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 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 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泞君,四川发 现(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乔,四川信 和信(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立玉,女,1984年9月10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8409101128,汉族,初中文化, 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4栋2单 元33楼3号。因本案,于2022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 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 守 所 。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沛,四川浩鼎 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饶建勇,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龙,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7031987032326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源龙街57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 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2年1月1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龙承仙,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鹏,男,1974年8月24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408246990,汉族,高中文化, 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荷花东街37号5栋1单元 2楼3号。因本案,于2022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 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 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四川真道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永清,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727198311101111,羌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绵阳市平武县古城镇五龙村3组3号。因本案,于2022年1月 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永华,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洪兵,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902199407126290,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蒲家沟村1组38号。因本案,于2022年1 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 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云福,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晓洪,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金瑞,男,1998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70419980823461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绵阳市游仙区盐泉镇黎红村6组50号。因本案,于2022年1 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2023年1月30日、2024年1 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 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杰,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瑶,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茂,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72319820522291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绵阳市盐亭县高渠镇白石垭村1组300号附24号。因犯盗窃罪, 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5年10月2日刑满 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 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辉,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刚,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78119840714743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绵阳市江油市大康镇陈塘关村13组136号。因本案,于2022 年10月24日、2023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4月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立,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环,女,1988年8月20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808200720,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兴盛街28号1楼2单元1 楼1号。因本案,于2022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 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4 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宇,四川卓 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容,四川法 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富,男,2002年10月1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90320021001001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遂宁市船山区北固镇斑竹园村7组41号。因本案,于2022年1 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2023年1月30日、2024年1 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 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兰,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港,男,1997年8月1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921199708011517,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遂宁市蓬溪县槐花镇黑湖沟村7组73号。因本案,于2022年1 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 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宇,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昕,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文龙,男,1998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3902199807036457,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简阳市宏缘镇金盆村21组45号。因本案,于2022年1月15 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琴,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志刚,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921198410014657,汉族,小学文化,厨房杂工,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三凤镇石柱村5组20号。因本案,于2022 年1月15日、2023年1月15日、202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廷廷,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绵阳高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0MA62TQYH4N, 住所地绵阳市高新 区飞云大道东段18号1-1-3号(飞云中街16-6号)商铺。

登记经营者郑兵,系本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三只蛙美蛙鱼头餐饮 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3MA699NU33F, 住所地绵阳市涪 城区跃进路北段83号(长虹世纪城西区二期31幢2-2号)。
登记经营者陈康,系本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敏,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311132366,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 阳市游仙区芙蓉路9号1栋1单元2楼2号。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刑诉〔2022〕302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陈康、郑兵、黄龙、赵竞、蒋立玉、喻永清、李鹏、 李茂、王洪兵、何金瑞、彭富、李港、蒋志刚、朱文龙犯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8月1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23年2月6日,公诉机关以遂船检刑追诉〔2023〕2号追加起 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环、黄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3年3月17日,公诉机关以遂船检刑变诉〔2023〕3号变更起 诉决定书变更指控的事实及法律适用。2024年3月6日,公诉机 关以遂船检刑变诉〔2024〕1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的事实 及法律适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15日以遂 船检刑附民公诉〔20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陈康、 郑兵、赵竞、蒋立玉、李鹏、刘敏、张环、绵阳高新区大味美蛙 鱼头火火锅店、绵阳市涪城区三只蛙美蛙鱼头餐饮店提起刑事附 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3月6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

遂船检刑附民公变诉〔2024〕1号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变更诉讼请 求。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 月24日、25日、202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 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虹志、韩霞出庭支持公诉,指派 检察员廖春城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康及其辩护 人詹勇、胡云,被告人郑兵及其辩护人黄坤,被告人赵竞及其辩 护人李泞君、刘子乔,被告人蒋立玉及其辩护人粟沛、饶建勇, 被告人黄龙及其辩护人龙承仙,被告人李鹏及其辩护人杨春,被 告人喻永清及其辩护人何永华,被告人王洪兵及其辩护人万晓洪, 被告人何金瑞及其辩护人何杰、周瑶,被告人李茂及其辩护人肖 辉,被告人黄刚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立,被告人张环及其辩护人宋 春容、姚振宇,被告人彭富及其辩护人陈兰,被告人李港及其辩 护人张宇、何昕,被告人朱文龙及其辩护人王琴,被告人蒋志刚 及其辩护人伍廷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鉴于案情需要,本院依职权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 回避、证据等方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明确了双方争议焦点, 并形成庭前会议报告,提交合议庭。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康、郑兵为节 约成本、谋取暴利,决定安排大味美蛙鱼头火锅直营店(下称大 味火锅店)的厨师回收消费者食用剩下的火锅锅底,俗称“消水 油”,过滤后交给被告人黄龙,由黄龙运至绵阳市吴家镇其老家进

行炼制,提炼成“老油”后再运回上述店面,由店内厨师将“老 油”混合正规红油后再次销售给消费者食用。被告人黄龙在遂宁 片区的大味火锅店对接喻永清,在绵阳片区的大味火锅店对接李 鹏、黄刚。被告人张环系被告人陈康之妻,与陈康共同管理、经 营大味火锅店;被告人赵竞系遂宁片区经理且系分店股东,负责 遂宁五家大味火锅店经营;被告人蒋立玉系绵阳片区经理且系分 店股东,负责绵阳三家大味火锅店经营,其三人明知店内使用“老 油”而未制止。经称量,从黄龙老家现场查获的油脂品净重946.15 千克。经鉴定,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不包 含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4月10日),八家大味火锅店红汤 锅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902,557.24元。分述如下:
1.遂宁一店(船山区大之味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0903MA67KALUXW, 地址船山区城河北巷23-27号,经营 者陈康,股东陈康)由被告人喻永清告知厨师李茂,被告人李茂 回收“消水油”,并将“老油”混合正规红油再次提供给消费者食 用。销售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1,242,722.55元。
2.遂宁二店(遂宁开发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2510900MA63D5KK6F, 地址遂宁市开发区嘉禾东街福江 花 园AC 栋底层3号-2,经营者陈康,股东陈康、喻永清)由被 告人喻永清告知厨师王洪兵,被告人王洪兵回收“消水油”,并将 “老油”混合正规红油再次提供给消费者食用。销售锅底金额共 计人民币1,016,031.35元。

3.遂宁三店(船山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0903MA677A19U,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银河北路105号底楼4、 5号,经营者赵竞)由被告人喻永清告知厨师何金瑞,被告人何金 瑞回收“消水油”,并将“老油”混合正规红油再次提供给消费者 食用。销售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739,863.07元。
4.遂宁四店(遂宁市河东新区大味渔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2510900MA6A2WU1Q,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130, 132号,经营者陈康,股东陈康、喻永清、何金瑞、李港、李茂、 彭富、王洪兵)由被告人喻永清告知厨师彭富,被告人彭富回收 “消水油”,并将“老油”混合正规红油再次提供给消费者食用。 销售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995,305.94元。
5.遂宁五店(遂宁市河东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餐饮店,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2510900MA670BG574,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 缤纷路53号附21号、附22号,经营者陈康,股东陈康、黄龙、 喻永清、何金瑞、李港、朱文龙)由被告人喻永清告知厨师李港, 被告人李港回收“消水油”,并将“老油”混合正规红油再次提供 给消费者食用。销售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118,787.53元。
6.绵阳高新店(绵阳高新区天诚大味美蛙鱼头火锅店,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2510700MA6BOFEH72, 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 路西街北段89号门面,经营者李鹏,股东陈康、黄龙、蒋立玉、 喻永清、李鹏、朱文龙)由李鹏告知厨师朱文龙,被告人朱文龙 回收“消水油”,并将“老油”混合正规红油再次提供给消费者食

用。销售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792,900.51元。
7.绵阳石桥铺店(绵阳高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火锅店,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2510700MA62TQYH4N, 地址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 道东段18号1-1-3号,经营者郑兵,股东黄龙、蒋立玉、蒋志 刚、朱文龙)由厨师李鹏回收“消水油”,并将“老油”混合正规 红油再次提供给消费者食用。销售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72,744.83 元。
8.绵阳高水店(绵阳市涪城区三只蛙美蛙鱼头餐饮店,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2510700MA69NU33F,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 段83号(长虹世纪城西区二期31栋2-2号),经营者陈康,股 东陈康、郑兵)由李鹏告知厨师黄刚、蒋志刚,被告人黄刚、蒋 志刚回收“稍水油”,并将“老油”混合正规红油再次提供给消费 者食用。销售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924,201.46元。
被告人李鹏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3日在绵阳 高新店担任厨师、于2021年11月14日至2022年1月14日在绵 阳石桥铺店担任厨师,期间红汤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06,501.34 元。被告人李茂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在遂宁二 店担任厨师、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在遂宁 一 店担任厨师,期间红汤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42,237.02元。被 告人王洪兵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9月30日在遂宁 一 店 担任厨师、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在遂宁二店 担任厨师,期间红汤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36,295.9元。被告

人彭富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担任遂宁四店厨师, 期间红汤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21,554.22元。被告人朱文龙于 2021年11月14日至2022年1月14日在绵阳高新店担任厨师, 期间红汤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9,144元。被告人蒋志刚于2022 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协助黄刚回收消费者食用剩 下的火锅锅底,期间红汤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1,648元。
截止目前,依法扣押朱文龙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扣押 何金瑞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扣押彭富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00元,扣押李港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扣押喻永清违法 所得人民币50,000元,扣押王洪兵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扣 押李茂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共计扣押人民币170,000元。 依法冻结张环、陈康、蒋立玉、郑兵名下资金共计人民币29,869,700 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康、郑兵、黄龙、赵竞、蒋立玉、 喻永清、李鹏、李茂、王洪兵、何金瑞、彭富、李港、蒋志刚、 朱文龙、张环、黄刚在经营餐饮行业中使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 等非食品原料,制造“地沟油”,并且明知是“地沟油”而作为 食用油进行销售,链条作业,分工明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 究其共同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康、张环、郑兵、黄龙、赵竞、蒋 立玉、喻永清、李鹏、李茂、王洪兵、何金瑞、彭富、黄刚属于

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陈康、郑兵、黄龙、赵竞、蒋立玉在共同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环、喻永清、李鹏、李茂、 王洪兵、何金瑞、彭富、李港、黄刚、蒋志刚、朱文龙在共同犯 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 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环揭发他人犯罪 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永清、黄刚主动到 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 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竞、李鹏、李茂、 王洪兵、何金瑞、彭富、李港、朱文龙、蒋志刚被动到案后,如 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 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兵、蒋立玉、黄龙、喻永清、 朱文龙、李茂、李港、蒋志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 陈康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兵 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龙有期 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竞有期徒刑十 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蒋立玉有期徒刑十年 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永清有期徒刑七年六个 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鹏有期徒刑八年 至九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茂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洪兵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

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金瑞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 议判处被告人彭富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
告人张环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刚 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港有期徒刑
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文龙有期徒刑
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志刚有期徒刑 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 出诉讼请求:1.陈康、赵竞、蒋立玉连带承担船山区大之味餐饮店、 遂宁开发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船山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 遂宁市河东新区大味渔餐饮店、遂宁市河东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 餐饮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人民币12,338,131.32元。2.陈康、蒋立玉、赵竞、李鹏、刘敏连 带承担绵阳高新区天诚大味美蛙鱼头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378,701.53元。3. 绵阳高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火锅店赔偿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18,234.49元。郑兵对 上述赔偿金负责。陈康、蒋立玉、赵竞、刘敏、李鹏对上述赔偿 金承担连带责任。4.绵阳市涪城区三只蛙美蛙鱼头餐饮店赔偿其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 2,772,604.38元。陈康、蒋立玉对上述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5.陈 康在上述四项诉讼请求中应当承担的债务由陈康、张环夫妻共同

承 担 。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7日及2021 年4月9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陈康、郑兵为节约成本、
谋取暴利,决定安排船山区大之味餐饮店、遂宁开发区大味美蛙 鱼头餐饮店、船山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遂宁市河东新区大味 渔餐饮店、遂宁市河东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餐饮店、绵阳高新区 天诚大味美蛙鱼头火锅店、绵阳高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火锅店、
绵阳市涪城区三只蛙美蛙鱼头餐饮店,共计八家大味火锅店的厨 师回收消费者食用剩下的火锅锅底,俗称“消水油”,过滤后交给 黄龙,由黄龙运至绵阳市吴家镇其老家进行炼制,提炼成“老油” 后再运回上述店面,由店内厨师将“老油”混合正规红油后再次 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另查明,八家大味火锅店名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由陈康、赵 竞、蒋立玉等人合伙经营。其中,船山区大之味餐饮店、遂宁开 发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遂宁市河东新区大味渔餐饮店、遂宁 市河东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餐饮店登记的经营者为陈康,实际由 陈康、赵竞、蒋立玉合伙经营。船山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登记 的经营者为赵竞,实际由陈康、赵竞、蒋立玉合伙经营。绵阳高 新区天诚大味美蛙鱼头火锅店登记的经营者为李鹏,实际由陈康、 蒋立玉、赵竞、李鹏、刘敏合伙经营。绵阳高新区大味美蛙鱼头 火火锅店登记的经营者为郑兵,实际由陈康、蒋立玉、赵竞、李 鹏、刘敏合伙经营。绵阳市涪城区三只蛙美蛙鱼头餐饮店登记的

经营者为陈康,实际由陈康、蒋立玉合伙经营。陈康、张环系夫 妻关系,张环实际参与大味火锅店的经营管理,夫妻双方共同参 与大味火锅店的生产经营。
八家大味火锅店回收消费者食用剩下的火锅锅底过滤后交给 黄龙,由黄龙提炼成“老油”后再将“老油”混合正规红油后再 次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探 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 规定的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 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八家大味火锅店均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 户且都有字号,应当承担承担消费者购买“老油”锅底价款三倍 的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 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 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之规定,经营者应

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 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之规 定,大味火锅店的合伙经营者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 上,船山区大之味餐饮店、遂宁开发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船 山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遂宁市河东新区大味渔餐饮店、遂宁 市河东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餐饮店的债务由陈康、赵竞、蒋立玉 承担连带责任。绵阳高新区天诚大味美蛙鱼头火锅店的债务由陈 康、蒋立玉、赵竞、李鹏、刘敏承担连带责任。绵阳高新区大味 美蛙鱼头火火锅店的债务由陈康、蒋立玉、赵竞、刘敏、李鹏承 担连带责任。绵阳市涪城区三只蛙美蛙鱼头餐饮店的债务由陈康、 蒋立玉承担连带责任。张环实际参与大味火锅店经营管理,陈康 经营大味火锅店所负债务应当为陈康、张环夫妻共同承担。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 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登 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应当列为共同被告,郑兵作为绵阳高新 区大味美蛙鱼头火火锅店登记的经营者,且实际从事了使用老油 的行为,基于工商登记在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郑兵应当知道 登记为经营者的风险与后果,其作为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绵阳高 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火锅店的债务承担责任。
被告人陈康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如下辩

解意见:1.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2.其虽然是大股东,但是未主使 使用回收油,主观只是放纵;3.案发当日,其打电话让李鹏回店里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构成立功;4.绵阳地区店铺是2021年1月开 始使用回收油,遂宁地区店铺是2021年3月开始使用回收油;5. 遂宁五店、绵阳石桥铺店试营业期间没有使用回收油;6.其让厨房 只收集最上面的油,剩下的消水油按照食品监管规定,定期交给 油脂回收公司;7.使用回收油不是连续性的,中间停止使用了好几 次。
辩护人詹勇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应按照绵阳地区店铺 2021年1月、遂宁地区店铺2021年3月开始计算锅底销售金额; 实施犯罪并非连续行为,中间至少应该扣除七个时间段;收银系 统里面的实收数据存在为吸引加盟商制作的虚假数据;酸菜锅底 数量、未使用回收油锅底数量认定不实;2.陈康与赵竞、蒋立玉、 郑兵等人对案涉店面分工负责,对于重大事项也是共同商议决定, 陈康并非指控的案涉店面总负责人,犯意也是四人共同商议提出, 四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3.陈康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李鹏, 构成立功;4.陈康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胡云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康并非使用回收油的发起人,属于被 动、消极参与,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实际参与回收油的收、送、 炼制环节;2.指控开始使用回收油的时间存疑,应从2021年7月

开始计算锅底销售金额;3.锅底销售金额应扣除打折优惠,中间也 存在中断使用回收油的情形,未扣除销售金额;4.本案未发生食源 性中毒,实际危害结果不大,仅按照锅底销售金额定罪量刑,罪 刑不相适应;5.陈康如实供述,系坦白,且有立功情节;6.对于陈 康规劝李鹏的事实是存疑的,应当疑罪从轻,考虑陈康的立功情 况;7.陈康夫妇均被提起公诉,且名下全部财产被冻结,家中有两 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请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被告人郑兵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黄坤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1.郑兵是受人安排使用回收油,系从犯;2.郑兵 主观恶性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不能仅以案涉金额来判断社 会危害性的大小;3.指控的犯罪金额过高,中途停止使用期间等金 额未予以扣除,开始使用回收油的时间应从2021年7月起算;4. 郑兵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悔罪。综上,请求对郑兵从轻、
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只负责管理前厅,后厨由行政总厨、区域厨 师长、各店厨师长管理,应该认定为从犯;2.不是从一开始就知道 在使用回收油,只是在知道使用回收油后没有制止;3.指控的回收 油金额过高。
辩护人李泞君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用于鉴定的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2.鉴定意

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3.本案证据无法认定犯罪金额,只能认定犯 罪行为,所有被告人的刑期都应该在五年以下;4.赵竞不是犯意提 起者,只负责前厅管理,未直接参与回收油的炼制、使用,系从 犯;5.赵竞主动退缴部分赃款,系初犯、偶犯。
辩护人刘子乔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赵竞未参与使用回收油的决策,未参与后厨 管理,未直接参与回收油的炼制、使用,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 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立玉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粟沛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蒋立玉未参与炼制环节,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2.蒋立 玉未参与提议、策划、组织、指挥使用回收油,系间接故意,系 从犯;3.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且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4 蒋立玉、赵竞存在虚增销售额的情形。
辩护人饶建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被告人蒋立玉一贯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在量刑 建议幅度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龙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龙承仙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黄龙仅负责运油和炼油,未参与后续销售环 节,应以回收油的市场价格确定黄龙的犯罪金额;2.开始使用回收 油的时间应从2021年7月起算;3.会员折扣、免单等应从鉴定金

额中予以扣除,且只有部分消水油用于回收炼制老油,必然存在 一定数量的锅底没有使用回收油;4.黄龙是负责从事体力劳动的普 通员工,没有决策权,不从事管理工作,系从犯;5.黄龙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6.本案回收油系从各店餐桌 回收,又经过高温炼制,并无鉴定证明本案回收油有毒有害以及 毒害严重程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李鹏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解意见:1.指控的高新店和石桥铺店的犯罪金额过高,使 用回收油的锅底只有总锅底的三分之一不到;2.其主动到案并如实 供述,应该认定为自首;3.其所有事情都必须向上汇报,使用回收 油是郑兵安排;4.石桥铺店12月下旬才开业,朱文龙是12月接替 其任高新店的厨师长。
辩护人杨春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存在红油锅底未使用回 收油的情况,李鹏的犯罪金额应在50万以下;2.李鹏是否主动到 案事实存疑,应当疑罪从轻,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喻永清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何永华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1.喻永清接收指令履行工作职责,主观恶性不大,系从犯
2.喻永清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3.喻永清系初犯,真诚认罪、 悔罪。综上,请求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洪兵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只是打工的;2.指控的犯罪金额过高;3. 其是2020年4月开始在后厨学习,那时候做不到主,不应该对销 售金额负责,2021年7月才担任一店厨师。
辩护人万晓洪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王洪兵之前在遂宁一店厨房打杂,2021年7 月任一店厨师,2021年10月底任遂宁二店厨师长,应只对任职厨 师长期间该店的犯罪金额负责;2.王洪兵属于履行上级安排的工作 事务,不具有自主选择权,系从犯;3.王洪兵系初犯、坦白、且积 极退缴赃款。综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金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其在2021年8 月因母亲做手术请假,9月才回来上班;2.其只是打工的。
辩护人何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指控的遂宁三店犯罪金额有误。
辩护人周瑶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1.何金瑞系从犯;2.对指控的犯罪金额不予认可; 3.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4.何金瑞系坦白、认罪态 度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茂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肖辉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 见:李茂系坦白、认罪认罚、从犯,且积极退赃,请求在量刑建 议幅度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刚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1.其在高水店工作时,经常被安排到其他店工作, 不应该对相应期间高水店的金额负责;2.其是基层员工,受老板安 排做事,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王立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系自首、从犯;2.只领取工资,不应该认定 为情节特别严重;3.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4.鉴定意见不应 作为定案依据;5.部分时间在其他店后厨上班,不应对相应时间段 高水店的金额负责。
被告人张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既不是股东也不是管理人员,不会对任何厨 师长和店长发出工作指令,工作内容是负责店面装修;2.仅是知道 在使用回收油,不知道具体使用时间、停用时间、所涉店铺,没 有安排店里用老油。综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姚振宇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不能排除陈康使用张环手机发微信的可能, 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张环参与使用回收油及认定张环主观明知 时间;2.仅对2021年10月明知使用回收油后的犯罪金额负责;3. 并非案涉店面的股东和管理者,未直接参与回收油的运送、炼制、 销售,只是作为陈康的妻子去过案涉店面,基于陈康的要求提供 个人银行卡给案涉店面使用,负责店铺加盟、装修、正规底料发 货等与回收油无关的事项,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低,系从犯;4.

因为与陈康是夫妻关系,导致资金高度混同,其未参与犯罪共谋, 虽然明知使用回收油,但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其去阻止犯罪;5. 建议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6.系初犯、从犯、坦白、 有立功情节、积极配合退赃;7.本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 害性小;8.张环具有从犯、立功两个减轻处罚情节,刑法规定从犯 可以免除处罚,举重以明轻,可以对其降低两档量刑,并适用缓 刑。
辩护人宋春容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环参与店面装修、招商,未参与回收油的 运送、炼制、销售,作用小,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度低;2.张环参与 共同犯罪的时间应从2021年10月开始计算;3.张环、陈康夫妇同 时涉案,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请求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 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富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意见:其 是服从安排,主观恶性小,从事厨师时间也不长,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的犯罪金额中有存疑的部分,并非每一份 红锅都使用了回收油;2.彭富系从犯、初犯、坦白、积极退缴违法 所得。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张宇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的遂宁五店犯罪金额有误,部分金额存疑,

且五店是从2022年1月5日才开始使用回收油;2.李港系坦白、 从犯、初犯。请求对被告人李港适用缓刑
辩护人何昕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李港主观恶性小,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对 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文龙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王琴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2.系从犯、坦白、初犯、 偶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志刚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伍廷廷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 见:1.主观恶性小,参与犯罪时间短;2.系厨房杂工,作用小、系 从犯;3.系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三只蛙美蛙鱼头餐饮 店、陈康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有异议,辨称:1.对锅底 销售金额有异议;2.应该按照股份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勇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的诉讼请求有异议,辨称:1.赔偿金额应以刑事部分查明的犯罪金 额为准计算;2.陈康将受到严格的自由刑和财产刑处罚,没有必要 重复对其追究惩罚性赔偿,且三倍惩罚性赔偿过高,请求降低或

免除对陈康所主张的惩罚性赔偿。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绵阳高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火锅店、 郑兵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的诉讼请求有异议,辨称郑兵承担的是补充性责任或者是按股份 占比承担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竞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有异议,辨称应按照刑事查明的锅底金额计算赔偿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泞君对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的诉讼请求有异议,辨称对锅底销售金额有异议。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乔对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的诉讼请求有异议,辨称赵竞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范 围应一致,即对遂宁片区所涉营业额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立玉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 求无异议。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沛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的诉讼请求有异议,辨称:1. 以刑事部分查明金额为准计算;2. 三倍赔偿金额过高;3.建议按各自所占份额比例进行承担。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鹏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有异议,辨称:1.对锅底销售金额有异议;2.应当按照股份比例承 担赔偿责任;3.三倍赔偿金过高。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的诉讼请求有异议,辨称:1.对锅底销售数额有异议;2.考虑到李 鹏的家庭实际情况,请求在三倍以下判赔偿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环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无异议 。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宇对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的诉讼请求有异议,辨称锅底销售金额不实。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容对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的诉讼请求有异议,辨称锅底销售金额不实。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敏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有异议,辨称应按照刑事查明的锅底金额计算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康、郑兵为节约成本、谋取暴利,决 定安排大味美蛙鱼头火锅直营店(以下简称:大味火锅店)的厨 师将消费者食用剩下的火锅锅底(俗称“消水油”)经过沉淀、过 滤后交给被告人黄龙,由黄龙运至绵阳市吴家镇一瓦房内进行加 工提炼成“食用油”(俗称“口水油”)后再运回上述餐饮店,由 店内厨师将“口水油”添加到火锅锅底后再次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被告人张环系陈康之妻,协助陈康管理、经营大味火锅店;被告 人赵竞系遂宁片区经理且系分店股东,负责遂宁五家大味火锅店 的经营;被告人蒋立玉系绵阳片区经理且系分店股东,负责绵阳 三家大味火锅店的经营;张环、赵竞、蒋立玉均明知大味火锅店 在使用“口水油”。被告人喻永清负责与黄龙交接遂宁五家大味火 锅店的“消水油”和“口水油”。公安机关从绵阳市吴家镇炼油点

现场查获的油脂品,经称量净重949.15千克。经查,2021年1月 18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不包含2021年3月18日至2021 年4月10日),八家大味火锅店销售“口水油”锅底金额共计人 民币5,902,557.2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船山区大之味餐饮店(已注销,下称遂宁一店),注销前登 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船山区城河北街23-27号,经营者陈 康。该店由被告人陈康、赵竞、蒋立玉合伙经营,销售“口水油” 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1,242,722.55元。
2.遂宁开发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已注销,下称遂宁二店), 注销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遂宁市开发区嘉禾东街福江 花园 AC 栋底层3号-2,经营者陈康。该店由陈康、赵竞、蒋立 玉合伙经营,销售“口水油”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1,016,031.35 元。
3.船山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已注销,下称遂宁三店),注 销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银河北路 105号底楼4、5号,登记经营者赵竞。该店由陈康、赵竞、蒋立 玉合伙经营,销售“口水油”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739,863.07元。
4.遂宁市河东新区大味渔餐饮店(已注销,下称遂宁四店), 注销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130、 132号,登记经营者陈康。该店由陈康、赵竞、蒋立玉合伙经营, 销售“口水油”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995,305.94元。

5.遂宁市河东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餐饮店(已注销,下称遂宁 五店),注销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 缤纷路53号附21号、附22号(第一层),登记经营者陈康。该 店由陈康、赵竞、蒋立玉合伙经营,销售“口水油”锅底金额共 计人民币118,787.53元。
6.绵阳高新区天诚大味美蛙鱼头火锅店(已注销,下称绵阳高 新店),注销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火炬西街北段89号门面,登记经营者李鹏。该店由陈康、刘敏、 蒋立玉、李鹏、赵竞合伙经营,销售“口水油”锅底金额共计人 民币792,900.51元。
7.绵阳高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火锅店(下称绵阳石桥铺店), 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 东段18号1-1-3号(飞云中街16-6号)商铺,登记经营者郑兵。 该店由陈康、蒋立玉、赵竞、刘敏、李鹏合伙经营,销售“口水 油”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72,744.83元。
8.绵阳市涪城区三只蛙美蛙鱼头餐饮店(下称绵阳高水店), 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83号 (长虹世纪城西区二期31幢2-2号),登记经营者陈康。该店由 陈康、蒋立玉合伙经营,销售“口水油”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 924,201.46元。
被告人李茂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在遂宁二 店担任厨师、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在遂宁 一

店担任厨师,上述期间所在店面“口水油”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842,237.02元。被告人王洪兵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9月 30日在遂宁一店担任厨师、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 14日在遂宁二店担任厨师,上述期间所在店面“口水油”锅底销售 金额为人民币1,036,295.9元。被告人何金瑞于2021年1月18日 至2022年1月14日担任遂宁三店厨师,期间所在店面“口水油” 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39,863.07元。被告人彭富于2021年7月 1日至2022年1月14日担任遂宁四店厨师,期间所在店面“口水 油”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21,554.22元。被告人李港于2021年 11月17日至2022年1月14日担任遂宁五店厨师,期间所在店面 “口水油”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8,787.53元。被告人黄刚于 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4日在绵阳高水店担任厨师,期 间所在店面“口水油”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24,201.46元。被告 人李鹏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3日在绵阳高新店担 任厨师、于2021年11月14日至2022年1月14日在绵阳石桥铺 店担任厨师,上述期间所在店面“口水油”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706,501.34元。被告人朱文龙于2021年11月14日至2022年1月 14日在绵阳高新店担任厨师,期间所在店面“口水油”锅底销售金 额为人民币159,144元。被告人蒋志刚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 年1月14日期间协助被告人黄刚回收消费者食用剩下的火锅锅 底,期间所在店面“口水油”锅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1,648元。
被告人陈康、郑兵、黄龙、张环、蒋立玉、李鹏、李茂、王

洪兵、彭富、李港、朱文龙、何金瑞、蒋志刚于2022年1月14 日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被告人喻永清于2022年1月14日、被 告人黄刚于2022年1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竞 于2022年1月18日由行政拘留(非本案事实)转为刑事拘留。
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朱文龙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 元,被告人何金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彭富退 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港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00元,被告人喻永清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 王洪兵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茂退缴违法所得 人民币20,00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0元。
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张环、陈康、蒋立玉、郑兵、赵竞名 下银行账户内资金,其中张环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1,383,710.42元、 陈康账户内资金人民币6,400,668.83元、蒋立玉账户内资金人民币 4,210,382.67元、郑兵账户内资金人民币32,122.74元、赵竞账户 内资金人民币354,229.4元已划拨至本院案款账户。已冻结未划拨 账户:陈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分行卡号2308417101006969044 账户、平安银行绵阳分行卡号(账号)16008782112226账户、蒋 立玉名下交通银行绵阳分行卡号6222625151899999999账户。
公安机关在陈康处扣押手机1部,在郑兵处扣押手机1部,
在喻永清处扣押手机1部,在赵竞处扣押手机1部,在张环处扣 押手机1部,在李鹏处扣押了手机1部,在黄龙处扣押“口水油”

8管、 “口水油”39桶、货车1辆(川B9M653)、 不锈钢桶3 个、漏勺2个、抽油泵1个、瓜瓢1个、漏斗1个、猪肉香精11 罐、手机1部,在曾大兰处扣押火锅底料1桶、红油底料27桶、 收银机1部。
另查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16日在正 义网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 诉讼,截至三十日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 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认证的以下证据在卷为证:
( 一 )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 书等,证实本案立案侦查时间及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及案发时达到刑事责任 年 龄 。
3.挡获经过、自首说明、情况说明,证实陈康、黄龙、郑兵、 李鹏、赵竞、王洪兵、朱文龙、李港、彭富、蒋立玉、李茂、何 金瑞、张环、蒋志刚被挡获到案,喻永清、黄刚主动到案。
4.工商营业执照,证实案涉餐饮店基本信息。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实公安 机关在案侦中扣押、冻结的财产情况。
6.江油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案登记表、 江油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张环揭发他人犯罪行

为,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7.遂宁市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奖励通知书》,证明蒋立玉 在羁押期间,因表现较好,获得文明在押人员奖励。
8.前科判决书,证实黄龙、李茂的犯罪前科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鹏系周秀容通过电话 联系到店,后被公安机关挡获。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向杭州 迪火科技有限公司调取案涉餐饮店的电子收银单数据。
11.大英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的《称量报告》,证实公安机关 从绵阳市吴家镇炼油点现场查获的油脂品,经称量净重949.15千 克。
12.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告,证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 察院于2022年3月16日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 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证人证言
1.黄德金证言,证实我是黄龙父亲,黄龙大概是2020年底左 右开始炼油的,是在我们家老屋里面炼的。他就是买来了灶和大 勺子、不锈钢桶,还有液化气罐,把液化气罐接灶上,然后把不 锈钢桶放在灶上,再把从外面运回来的地沟油倒在不锈钢桶里面, 先要把油里面的杂质花椒和辣椒这些全部清干净,弄得只剩下油, 然后再把杂质清干净后的地沟油倒入不锈钢桶里,然后就把灶火 打开一直熬,等把油里面的水份熬干就可以了,等油冷了后,就

用泵抽到白色的塑料桶里面,再把装满油的塑料桶运走。运到什 么地方我不清楚,我只知道黄龙在炼,我不清楚从哪里买来的, 是他自己运过来的。
2.邓先平证言,证实大概是2020年底,我到我姐姐邓先芳家 来耍,邓先芳就是黄龙的母亲,我听我姐姐说黄龙在她养蚕子的 那个瓦房里面炼老油。我没有去看过黄龙炼老油的现场。
3.刘敏证言,证实我是大味美蛙鱼头绵阳高新店的店长,同时 代管石桥铺分店。绵阳高新店股东有陈康、我、李鹏、蒋立玉、 赵竞。绵阳石桥铺店股东有我、陈康、李鹏、蒋立玉、赵竞、黄 龙。这两个店都要接受大味美蛙鱼头总公司的管理,总公司的老 板是陈康。李鹏负责高新店、石桥铺店后厨。厨房收集运走以后 的废油我也不知道到哪去了,我不管这块,都是由李鹏联系的。 我给他说过我们店里面不得用这个油,他说他晓得,喊我莫管。 我也不知道他们加没加,反正我是提醒过李鹏他们不要把那些回 收油用到我们店里面。
石桥铺店开业之后,后厨是李鹏在管理,高新店的后厨就换 成朱文龙管理了。我知道黄龙,但是没有见过,李鹏给我说过黄 龙在给我们店里面送货。郑兵总负责连锁店后厨火锅煮锅及调味, 每个连锁店味道不对的时候,都是找他处理。
网络套餐有些是不包含锅底的,顾客需要单独购买锅底,锅 底会录入实收金额。我作为店长每天都要对账,实收金额是不会 乱录入的。美团、抖音等套餐我们都是录入套餐名称,这些钱都

是平台帮我们收的,月底返给我们。会员在我们店里面消费会打 折,打折之后的金额录入收银系统。
4.贾炳强证言,证实我断断续续在大味火锅店上过班,我在店 里面当过杂工,也当过厨师。我收过老油,当时是喻永清喊我收 的,晚上客人走了以后就要叫我把老油回收起来装在桶里,放到 厨房里面。晚上的时候,我们要把油帮他上到三轮车上面,之后 我们就回寝室里面休息,三四个小时后,他就回来了。第二天我 们去上班的时候,就发现厨房里面有炼制好的老油。老油闻起没 有新油香,但是吃起来要好吃一些。2020年上半年的时候,喻永 清因为熬油太累了,抱怨比较多,但是过了没有多久,他就没有 抱怨了,他没有负责熬油了,但是店里还在继续收集老油,也继 续在使用老油,后面是谁在熬油我就不清楚了。老板有陈康、张 环、郑兵、蒋立玉、赵竞。陈康是负责全面工作的,张环是财务, 我们的工资这些都是各店的店长给张环说了以后,才由店长发给 我们,店里面用钱这些都要给张环说。郑兵负责厨房的工作,蒋 立玉负责绵阳那边的经营,赵竞负责遂宁这边的经营。蒋立玉和 赵竞在具体管理的时候,店里面需要用钱都要给张环说。当时我 们员工开会的时候是这门说的。
5.何进证言,证实2017年的时候,我到遂宁市大味美蛙鱼头 火锅店遂宁一店上班,先是做杂工,2019年我在厨房开始学煮锅, 2019年底遂宁四店开业,我就去四店当厨师直到2021年6月。当 时是在店里面熬回收油,熬油的时候我和贾炳强、喻永清都会在

店里面守到。我们都是听喻永清的,他叫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做 什么。先是把顾客吃剩下的锅底倒进消水桶里面,再用水瓢把面 上的油打捞起来,放进一个放了筛子的桶里面,把海椒和花椒过 滤掉,之后把这个油放到铁桶里面,在灶上将水分烧干,之后将 这个油和一次油混合使用,用来煮锅。2019年我开始知道用老油, 我走之前一直在使用,老油和一次性油都是混合用的。陈康、张 环、郑兵、蒋立玉、赵竞是老板,三个女老板主要是管理前厅的 经营、服务这些方面,陈康和郑兵要在厨房里面来说油的事情, 陈康对油的要求特别高,他看到老油的颜色不对,他就会说在熬 油的时候熬过火了这些,他对油和味道特别关心。老油颜色看起 有点黑,不清亮,闻起味道不香,但吃起好吃; 一次性油的颜色 色看起红亮、透明,闻起来味道香。收油这个事情是喻永清叫的, 因为他是负责遂宁这边厨房的。2020年上半年的时候,我们各个 店的厨师因为炼油这个事情都比较抱怨,因为太累了,到了7、8 月的时候,就由黄龙专门来收油了,他收油应该也是运到什么地 方去炼,因为虽然喻永清没有炼油了,但是我们店还是一直有老 油在用 。
6.周秀容证言,证实我是2019年11月到大味美蛙鱼头高新店 工作,现任大味美蛙鱼头高新店的店长助理。锅底是李鹏和朱文 龙在负责,服务员把客人用餐完后的锅底和食物残渣统一收集起 来,用漏瓢把渣渣过滤出来扔掉,过滤完的油汤我们会用一个不 锈钢大桶存起来,多了再用孔更细小的漏瓢过滤后用一个塑料桶

装好,等专门的人来收,每天晚上我们店下班后是有李鹏和朱文 龙在负责处理。老板是张环和陈康两口子,直营店统一管理由陈 康和张环两口子负责,他们有时会到店里来检查指导。刘敏是店 长,我是副店长,协助刘敏管理员工,负责前厅和收银工作,刘 敏不在的时候我在负责。李鹏是厨师长,朱文龙是副厨师长,协 助李鹏工作,主要是负责锅底制作、客人消费后剩余的锅底清理 和后厨管理,李鹏不在时朱文龙对后厨负责。
案发时来的警察比较多,陈康也在店里面,警察把我们所有 的员工集中后就问我们谁是店长,谁是厨师。因为我是店长助理, 我就给警察说,我们厨师李鹏还没有来上班。警察就让我给李鹏 打电话叫他过来,于是我就给李鹏打电话说店里面有事让他过来, 他过来后就被警察控制起来了。
7.曾大兰证言,证实我是绵阳高水店的店长,我在该店工作大 约4年左右了,这家店的老板有两个,是陈康、蒋立玉。后厨有 洗碗工、杂工、墩子、还有1个厨师长。陈康很少到店里面来, 蒋立玉要来得多点,但是他们都不负责具体事情,主要还是来检 查工作。后厨都是厨师长黄刚在负责。食客吃完之后,服务员就 把锅底全部拿到厨房倒进一个专门的铁桶里面,然后由厨师长黄 刚安排人把这个铁桶里面的食物残渣沥出来,剩余的油和水每天 有一个人来收走。红油和底料都是厨师长黄刚在处理,库房也是 黄刚在管理,我在高水店工作了四年左右,厨师长一直都是黄刚。
黄刚的工资表、考勤表是我提供给他的,是真实的。厨师长

一直是黄刚,中途没有更换过其他人。黄刚去武汉店、凯里店期 间,店里是郑兵在主勺。我管前厅,黄刚管后厨。我是蒋立玉在 管理,郑兵要管理黄刚。蒋立玉是否管理黄刚,我就不清楚了。
8.黄蓉证言,证实我主要负责遂宁三店里面的人员、经营、协 调等工作,后厨主要是厨师长何金瑞负责管理,我们三店的法人 代表赵竞向上对总公司汇报,以及负责三店的全面管理工作。后 厨的账目是厨师长直接对法人赵竞负责,我们会定期汇总情况。
顾客消费了多少,我们就收多少,锅底价格都是38元,但是 顾客如果是会员,或者我们店做活动,锅底就会打折,所以是实 收金额就是打折后的实际金额。收费都要录入收银系统,实收金 额我们录入实际收银金额,比如会员有锅底免费的券,锅底就不 会收钱,在收银系统录入实收金额的时候我们录入的就是0元。 如果是打折,我们就在实收金额处录入锅底打折后的实际金额。 顾客点什么锅底,我们在收银系统就录入什么锅底,这个是不会 乱录入的,因为对账的时候不光是我们前台收银,后厨还会核对 后厨的货。
9.赵欢证言,证实我是遂宁一店的店长,后厨是厨师长李茂在 管理,还有一个是五个店的总厨师长喻永清。食用油都是厨师长 买的,该店法人是陈康。
顾客点了菜,我们就会按照顾客所点的菜、锅底、酒水这些 录入收银系统,在结账的时候,如果是会员或者遇到我们店里面 搞活动,我们就会对顾客的消费进行打折。我每天下班之前都会

对当天的销售金额进行对账,对账是用收银系统的实收金额与收 到的钱进行核对,两边一样就是当天的收入。
10.胡晓秀证言,证实遂宁五店老板是陈康、厨师长是李港, 店里一般都是赵竞在负责,赵竞是遂宁片区的总负责人,负责店 里的一切事务。厨师长李港负责厨房管理,我是店长,负责大厅 和前台的事,我们的分工是赵竞定的。除了赵竞之外,还有一个 总厨师长叫喻永清,他是大味美蛙鱼头遂宁五个店厨房的总负责 人。
11.张永玖证言,证实我在遂宁四店工作。我的职位是店长, 主要工作是每天管理服务员、服务顾客、监督清洁卫生等工作。 我们店老板是赵竞,她偶尔来店里。后厨都是由厨师长彭富管理。
12.李青松证言,证实我在遂宁一店担任前台、店长助理,平 时负责吧台卫生、酒水、饮料采购、餐前检查。后厨是厨师长李 茂在管理,厨房一共有11个人,购买食用油是后厨在购买。餐馆 法人叫陈康。
13.段宏鑫证言,证实我于2020年4月到遂宁一店上班,2021 年7月开始在遂宁四店上班,我主要在厨房打杂,负责砍鱼头、 称蛙、端锅等工作。用油我不清楚,只有厨师长彭富清楚,我只 晓得滤油的情况,就是把客人吃剩下的锅过滤掉里面的残渣,把 剩下的油汤滤出来,经过沉淀把表面浮起来的油舀到塑料桶里, 然后有人开一辆小货车专门来拉走,我看到过一次拉油,是早上 十点半左右。厨师长彭富亲自负责滤油。

14.苟利君证言,证实我是遂宁三店收银员,负责顾客买单的 时候收钱,另外就是每天营业结束后将每天的营业额发到微信群 里面给公司领导看。直属领导是店长黄蓉,遂宁区域的大领导叫 赵竞。负责管理、使用、储存食用油是主厨何金瑞。厨师只有何 金瑞一个,其他人不会去使用食用油。
15.蒋志艳证言,证实绵阳高水店的老板是陈康和蒋立玉,我 在该店负责前台收银。厨师长是黄刚,他这几天在休假,这几天 是郑兵在帮忙给厨师长顶班,平时后厨都是蒋志刚在协助厨师长 打杂 。
16.罗宏证言,证实我在遂宁一店工作,负责端锅、撕蛙,后 厨是主厨李茂负责,喻永清是大味火锅店五个店的行政厨师长, 主要负责五家店的后厨管理。
17.罗移锋证言,证实大味火锅店的老板是陈康,遂宁五店厨 师长是李港,我是收银。李港主要负责后厨人员管理、煮锅、食 材的进货等。服务员负责收拾桌面,然后把剩下的底料倒在后厨 大桶里面。
18.唐盼证言,证实我是遂宁一店的收银员,该店老板叫陈康, 遂宁地区门店的负责人叫赵竞,店里的厨师长李茂负责后厨。陈 康我也没见到几回,赵竞负责遂宁区域的门店经营统筹。我负责 当日店内客人买单结账以及店里的日常开销做账。
19.肖春容证言,证实我是遂宁一店服务员,店长是赵欢,厨 师长李茂 。

20.晏红艳证言,证实我是遂宁四店前台收银,2021 年 6 月 2 4 日在遂宁一店上班,2021年12月15日到遂宁四店上班。遂宁五 店的老板叫赵竞,偶尔在店里。厨师长是彭富,底料、原材料是 供货商送的,具体都是由店长和厨师长在负责。每天晚上把废油 集中在一个大缸里面,然后收废油的人来收走。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康供述,我是从2021年7、8月份开始提炼老油加 入到底料,因为当时蛙价上涨了。2021年11月份的时候开了遂宁 五店,该五店试营业一个月时算账,发现我们的底料亏损了几万 块,整个店下来基本盈亏持平。2021年12月份的时候,我就觉得 这样下去不行,就开始用炼制的回收油加入底料中,降低成本。
我们都是炼制的回收油送到遂宁的大味直营店,然后将直营店的 回收油运到绵阳进行炼制,然后将炼制好的油又送回到收集的直 营店。遂宁的五家直营店都用过炼制的回收油,但是用的最多的 是遂宁五店。我们将回收油桶中最上层的油收集起来,然后黄龙 将收集起的回收油运输到绵阳,将回收油倒入一个大锅内,开大 火进行炼制,将水分蒸发掉,冷却后装到塑料桶里面,再倒到遂 宁店装油的纸桶里面,供店里日常底料使用。整个回收油的炼制、 包装、运送都是由黄龙负责,我基本不参与。中间因黄龙开车翻 车了,停了一段时间,我就开始筹备再次炼制回收油,准备开遂 宁五店的时候用。2021年12月份的时候,黄龙发现有人跟踪自己, 就给我汇报,我们觉得比较危险,就停用回收油了。后来遂宁五

店要开业了,我就计划在开业当天用炼制的回收油。郑兵是公司 的行政总厨,负责所有的后厨工作。绵阳的油都是正规的,而且 管控比较严。
顾客来吃饭,服务员就会去点菜,菜单是一张三联单, 一张 在收银台,一张在后厨, 一张在顾客那里,收银台会直接把顾客 点的菜品、锅底、酒水直接录入点菜系统,因为我们都是搭伙做 生意,这样如实录入也是为了方便算账。
案发的时候我被警察押到高新店,去看收银系统营业额和库 存的账,当时有店长周周、厨师长朱文龙在店里。警察喊拿账出 来,我说我没有,要法人李鹏才有。警察就让我叫李鹏过来,我 就拿吧台上收银员的电话给李鹏打电话,让他赶紧过来。李鹏先 说有点事来不到,我说有遂宁的警官找他有事情。他就说好,等 了十几分钟他就过来了。我在吧台那打的电话,周周也在。
2.被告人郑兵供述,2021年7、8月份的时候,陈康给我打电 话说黄龙的家里可以弄一个炼油的地方,可以把油收起来给黄龙 炼,你给店里面说一下,黄龙负责老油的收和送。于是我打电话 让喻永清通知其他几个店的厨师把店里的老油收起来,黄龙要来 收。当时只用两千斤左右,但是店里反馈的信息是味道不好,于 是陈康就给我打电话说加了老油,味道不好怎么办。陈康说可不 可以把2号红油多加一点,于是我就给喻永清说可以把红油多加 一点。店里面按照这样操作以后,锅底的味道就接近之前的味道 了,但是这两千斤左右的红油用完以后,陈康就给我打电话说不

要用了,于是我就通知喻永清。2021年12月左右的时候,陈康给 我打电话说你给店里面说一下,黄龙要去收油,这个油还是可以 用,之后我就给喻永清说黄龙送的这个老油可以用,但是2号红 油的比例要多一些。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店里面都是用了这些 回收油。这些回收油只有遂宁的五家店用过。
回收过程是服务员把顾客吃剩下的锅底倒进稍水桶里,水和 食物残渣要重一些,油在表面。厨师下班的时候,把消水桶表面 的油勺起来装进桶里,之后喻永清到每个店里面去回收,再统一 交给黄龙,黄龙用车运回绵阳吴家镇他老家去炼。黄龙炼油的过 程是把回收的油倒进铁锅里面, 之后用火把水分蒸发完,在炼制 期间,用漏勺把油里面的杂质打捞干净。之所以要用回收油,是 因为用这个油的成本低。用回收油都是陈康直接安排的,陈康是 董事长,我们跟着他从一个店做到现在,我们所有人跟着他都挣 到钱的,一般都是他一个人说一不二。张环负责账目这块,蒋立 玉和赵竞负责店里面的大堂管理。
炼油的场地是是陈康和黄龙去找的,我没有参与。运输的车 辆、设备的钱是绵阳、遂宁八家店一起出的。老油分工是陈康在 安排,我主要负责巡店和味道把控。我是遂宁绵阳两地的行政总 厨,也没办法单独决定使用或暂停,因为这个事情我做不了主。 店面很多事情是陈康在安排,其他人基本安排不了。老油是和新 油勾兑使用,绵阳和遂宁地区使用老油新油配比基本一样,比例 要看味道,如果老油炼制得好,新油就少加点,炼制不好就多加

点。几个大股东的分工,陈康全面负责,蒋立玉、赵竞只负责前 厅,厨房不管。张环负责装修、设计、财务、店面,其他方面协 助陈康。我应该是2021年9月教黄龙提炼的老油。
3.被告人赵竞供述,我是大味火锅店的遂宁负责人,也是股东, 在遂宁的店经营决策最终是我。大味美蛙鱼头火锅店存在反复利 用回收油做锅底,并销售给顾客食用的情况。目的第一是增加香 味,第二是为了节约成本。2020年10月份的时候,陈康给我说用 老油的事情,但是当时只用了几天,顾客反应味道不好就停了, 直到2021年6月左右又开始用老油。当时味道不是很好,我就打 电话问了郑兵和陈康,我们三人商量后,决定再使用一下老油。 用回收油这个事情知道的还有蒋立玉,她是明确知道用了老油在 锅底里面的。黄龙炼制回收油,他没有收钱,他在有些店里面有 股份,他的工作分工就是炼制回收油,再运到各个店里面。是陈 康安排黄龙这样做的,黄龙炼油这个技术是郑兵教他的。
大概是2021年3月份的时候,郑兵给我和陈康说把顾客吃完 的锅底油收起来,然后用这些回收油来炼老油,用来做锅底再卖 给顾客食用。我们三个商量了一下,就就让郑兵试一下。后来我 给喻永清说,由喻永清负责将遂宁店里面用过的锅底油回收好, 然后再交给黄龙运到绵阳去炼制,等炼制好后,黄龙再送到遂宁 交给喻永清,再由喻永清将这些炼制成老油的回收油分配到遂宁 各个分店,让厨师给顾客食用。
我知道使用回收油的时间是2021年11月份,之前陈康和郑

兵是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
张环是负责加盟店加盟和装修,还有就是仓库发货。她和陈 康是两口子,我们店里面分红都是分给张环的。他们两个都是股 东,有些时候陈康在管理工作的时候,她也会提出她的一些建议, 有些时候也会直接在群里面给我们说。因为张环是老板娘,具体 管理的说不清楚,有时候味道不好、卫生不好,她也要在群里面 说,哪个店缺货,她要叫黄龙发货。我记得张环在遂宁二店有张 卡是负责收银的,所有二店的收银情况都是转到她的银行卡里面, 我算好账后,她再通过银行卡把钱分给各个股东。她基本都不到 店里面来,只有我们大股东知道,员工都不认识她。
喻永清2017年就是厨师了,何金瑞当厨师应该有七八个月的 样子,李茂有四个多月的样子,李港有一个多月的样子,王洪兵 也是四五个月的样子,彭富时间还要少一些,估计就两三个月的 样子,之后就被抓了。这些人在当厨师之前都会当一段时间的杂 工,一般都是郑兵和喻永清教的。经营过程中所有的大小事务, 我们要向陈康反映。
我们店的收银系统收多少钱,这个钱就是实际收了多少钱。 顾客点了什么,收银就会录入什么,比如锅底、菜品、酒水。顾 客来了以后,服务员直接拿菜单去,顾客点好后,服务员直接用 三联单记录,一张给顾客, 一张给后厨, 一张给前台,后厨按照 单子出菜和锅底,前台将单子按照顾客点的菜品和锅底录入点菜 系统用于顾客结账。蛙券只有蛙,如果要吃的话,顾客还需要支

付锅底、味碟这些费用。会员如果有优惠,要按实收来计算最后 的金额,点菜系统的实收金额扣除了会员系统的优惠,实收锅底 金额为0的就是锅底没有收费。店长每天下班之前都要对账。收 银员每天交班直接交店长,直接看点菜系统的数据,核对当天的 营业额。陈康负责团队运营,蒋立玉和我负责招人、拓展市场、 加盟商培训指导工作。张环负责加盟商和直营店装修,工作服、 工牌的定制、公司进货采购物品。我们有疑问或需要申请什么都 要给陈康说,股东之间存在分歧,有时候投票,有时陈康决定。 新股东加入,要给员工股由陈康决定,但有时我们也会提议谁工 作较好。郑兵管喻永清,喻永清管下面厨师长。
4.被告人蒋立玉供述,我是2020年底左右知道大味火锅店使 用回收油的事情,当时我听郑兵在打电话说要把顾客食用后的火 锅底油收集来炼制回收油,然后在连锁店使用,应该是给陈康或 者黄龙打的电话,没过多久,连锁店的厨师就给我反映油不对了, 我就知道他们已经在使用炼制的回收油了。后来我问了黄龙,黄 龙给我说味道的事情叫我不要管。我们把这种回收油和正规的油 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用来煮美蛙鱼头销售给顾客食用。是黄龙 在收连锁店的火锅底油,也是黄龙在炼制,他炼制好后,再把炼 好的油又送到各个店里面去交给厨师使用。炼制回收油的地方就 是在黄龙的老家绵阳市吴家镇,我在那里去过几次。使用回收油 一个是味道香些,还有就可以节约成本。连锁店要使用回收油, 肯定是需要陈康和郑兵同意的。因为陈康是连锁店负责人,郑兵

是总厨。大味火锅店负责人是陈康,我是绵阳区域的负责人、赵 竞是遂宁区域的负责人,郑兵是连锁店总厨,黄龙负责送货发货, 张环负责发货和店面装修。
李鹏是2020年开始在绵阳高新店上班的,朱文龙上班时间短, 是2021年12月开始在我们店当厨师长的,蒋志刚在厨房里面打 杂。郑兵是行政总厨,所有店的厨房都是他在负责,店面开起他 就是总负责。喻永清2017年左右就在遂宁店上班,李港是2021 年2、3月在绵阳高水店上班,2021年10月调到遂宁五店任主厨。
我真的不清楚在这之前用过老油,我是2021年8月知道黄龙 收油的时候被人跟踪,我是这个时候才明确知道的。
顾客来了以后,服务员直接拿着菜单去让顾客点菜、点锅底, 这种菜单是一种复写的三联单,之后服务员拿着菜单到收银台, 收银台会严格按照菜单录入收银系统,另外一张会拿到厨房,让 厨房煮菜,还有一张会留在顾客那里。我们一个月要对一次账, 所以是收银系统录入的信息是准确的。在点菜收银系统中出现有 些订单实收锅底金额为0的情况,是因为比如会员系统的优惠直 接把锅底抵扣完了,还有顾客消费的锅底被锅底券免单了。我们 录入的时候实收金额就是优惠之后的金额。
5.被告人黄龙供述,提炼的消水油就是拿给店头吃的,店头拿 到消水油就卖给顾客吃。我和郑兵为了给店头节约钱,郑兵于2021 年3月份开始教我提炼稍水油,提炼过后,我就把油送到绵阳的 美蛙鱼头店里和拉到遂宁将油交给喻永清,由他们店里的人再卖

给顾客吃,这些事情只有我、蒋立玉、郑兵、李鹏晓得。提炼的 过程就是把顾客吃剩下的锅底里的杂质和油过滤开,把油用桶装 好,我就拉到我乡下的屋头开始提炼,就是把水烧干只剩油。然 后我就把油分别拉到各个美蛙鱼头店里,遂宁这边我开货车拉到 遂宁交给喻永清,绵阳这边就是由我开车配送。提炼油的过程就 我一个人参与,有两次我喊了李鹏去帮我提炼消水油。炼油的地 方在绵阳涪城区吴家镇五龙村我家里,提炼过程是把消水油倒至 提炼的锅里,用火把水分烧干,直至烧到锅里没得声音了,就开 始过滤杂质,过滤完了就把油倒入回收的桶里。郑兵、李鹏、蒋 立玉这些人知道我在提炼油,他们都到我屋头来看过,李鹏还来 我屋头帮了我忙的,帮我倒油、看火这些。我提炼消水油的目的 是因为我在美蛙鱼头有股份,所以我就帮他们炼油,他们也是为 了节约成本。
提炼消水油这个过程,郑兵、李鹏、陈康、蒋立玉都知道, 提炼消水油这个主意最早是郑兵提的,他教会我后就喊我一个人 来搞。我在绵阳的高新店、高水店、石桥铺店,还有遂宁那边的 店,我都收过稍水油。用过提炼的消水油的店绵阳有高新店、高 水店、石桥铺店,遂宁那边就是喻永清在接,我在绵阳高新店、 石桥铺店、遂宁五店都有点小股份。郑兵、陈康、李鹏他们都知 道大味火锅店用了提炼的消水油,都晓得我在弄消水油。从2021 年3月开始,店内开始使用稍水油,然后中间停了两个月,后面 从6月开始又陆陆续续在提炼了。在遂宁运送消水油联系喻永清,

是郑兵跟我说的。陈康是郑兵跟他说的,蒋立玉到我老家耍的时 候,看到过我在提炼稍水油。喻永清也知道我送到他那里的消水 油是我提炼之后的消水油。提炼出来的油送往遂宁、绵阳,基本 上是我一个人去送。
我记得是2020年10月份开始提炼稍水油并将消水油运输到 各美蛙鱼头店的。郑兵让我在农村里面找一座房屋炼油,我先后 购置了灶、不锈钢桶、气管子、抽油泵等工具到吴家镇的炼油点, 郑兵就到炼油点来教我炼油。我学会如何提炼稍水油以后,郑兵 就让我和遂宁的喻永清以及和绵阳的李鹏联系,让我从他们那儿 去收消水油,收回来提炼之后再将提炼好的消水油运回去交给喻 永清和李鹏两人。 一直持续到2022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其中郑兵帮我开过一次收油的车,李鹏帮我收过两次油,还到炼 油点帮我炼过一次油。收油、提炼油、运输油使用了一辆车牌川 B9M653 的箱式货车,炼油就是灶和不锈钢桶这些。我每月没有固 定收入,但是有入股分红,少的时候一月有一万三四,多的时候 有两万三四。我与陈康是以前开出租车的时候就认识,我到大味 美蛙高水店上班也是陈康介绍的。我入股以后,其实很少和陈康 接触,我基本上都是听郑兵的安排,郑兵是听陈康的安排。从2020 年10月开始,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上半年的时候,当时 是一次性清油出了问题,导致熬出来的老油味道不好,所以停用 了一段时间,后面把油的问题解决了,才又开始炼老油的。是郑 兵叫我停止炼制回收油和开始炼制回收油的。

我炼油开始送店面是2021年6月底或7月初,这个事是郑兵 让我做的,炼油地点是我找的,郑兵教我炼油的。除了我会炼油, 还有郑兵会。没有人协助过我炼油,我没在的时候没有人在炼油。 我去收绵阳店的油,是到每个店去收,到每个店直接去拉。
6.被告人李鹏供述,大味美蛙鱼头火锅连锁店之前一直在用火 锅店回收后的油炼制地沟油,然后又拿回来给顾客食用。我是2019 年加入大味火锅店的,陈康是实际负责人,郑兵是连锁店的行政 总厨,所有店的后厨都是他在负责管理。大概2020年4月份左右 的时候,我就在绵阳高新店开始当主厨了,在当主厨的时候,我 就发现高新店在用顾客吃后的火锅底料回收里面的废油炼制成地 沟油,再拿到店里面来当成新鲜正规油卖给顾客食用。我当时发 现后厨有两种油, 一种是有合格证的盖子,都是封好了的用密封 好的纸桶装的油,这种是新油。另外一种是用塑料桶装的油,颜 色比用纸桶密封好的油要深一些,味道还要麻辣些,这种油是老 油。当时郑兵叫我把门店内顾客吃完了的锅底回收到后厨去,将 锅底倒到后厨的一个不锈钢桶里面沉淀,然后把面上的油收集到 菜油桶里面,放到店面的库房里面,然后就由黄龙来拉走。每次 黄龙把我们收集好的油拉走的时候,就会放几桶还是用清油桶装 的油,然后郑兵就让我拿这个油和新油混合制作锅底煮蛙给顾客 吃。当时我就知道他们是在使用回收的油炼制地沟油,我记得我 还给郑兵说这个油能不能用,当时郑兵给我说用来做火锅底料味 道要香些。然后我就继续用回收油和新油混合使用, 一直到案发。

我去过黄龙炼油的地方,有时候还帮了忙的。
我之前是高新店的厨师长,现在是石桥铺店的厨师长。2021 年12月上旬的时候,绵阳石桥铺店开始试营业,因为才开张,我 又是里面的股东,所以我就到里面当厨师长。石桥铺店回收废油 和使用老油都是我在做,店里面的工作人员都不知情。2021年12 月份左右高新店就是朱文龙当厨师长了,绵阳高水店厨师长是黄 刚。使用老油来煮美蛙鱼给顾客食用, 一个是使用老油煮美蛙鱼 头味道要香些,香了的话吃的人就多,生意好了获利就多,还有 就是成本也会降低。陈康是实际负责人,郑兵是连锁店的行政总 厨,张环是负责财务和所有店的装修,黄龙负责接收废油来炼制, 赵竞主要是负责遂宁这边的业务,蒋立玉是绵阳片区的负责人, 我有什么情况都是给蒋立玉汇报。
我是2019年底开始跟着郑兵、黄刚在绵阳高水店学厨师,2020 年8月份左右到绵阳高新店当厨师。2021年停用了一段时间老油, 具体停了多久记不清楚了。我去过黄龙老家炼过油,黄龙给我说 是陈康和郑兵叫他喊我去帮忙的。我去都是帮他把回收的油从车 上搬进炼油的房子里面,或者把黄龙炼好的油从铁桶里面抽到小 桶里面,再搬到车上。但是这种情况很少。
7.被告人喻永清供述,我2017年6月左右到遂宁一店任厨师 长,我们从2020年10月份就开始卖废油给消费者了。我主要负 责遂宁一店后厨的管理和锅底的勾兑,另外还要管理遂宁其他三 个店的后厨。大约是2020年10月中旬的时候,赵竞给我打电话

叫我将遂宁四个店的废油收集起来,到时有一个叫黄龙的过来拉, 她说黄龙有收废油的资质。我就将城河北街店的收集起来,我又 打电话让其他三个店的厨师长将废油收集起来。过了两天,黄龙 就过来拉油了。黄龙第一次将油交给我时,我问他是什么油,他 就说直接用就行了,我就给赵竞打了个电话问能不能用,赵竞说 直接用就行了。我知道黄龙给我的是用废油提炼的,作为一个厨 师,我一用黄龙给我的油,我就发现黄龙给我的油比正规的油颜 色要黑,味道没有那么鲜,而且没有正规油那么香。当天我就给 赵竞打电话说黄龙给的油味道不对,没有鲜味,赵竞就叫我按两 桶正规油一桶提炼油的比例进行勾兑。从那之后,黄龙每隔三天 到五天就会来收一次废油,收废油的同时就把他提炼的油交给我, 我再分到各个店,各个店再卖给消费者。黄龙来拉废油时没有收 费,黄龙每次来拉废油和送提炼油,都是给我打电话。我有各个 店的钥匙,我接到油后当天晚上就直接送到各个店的后厨,他们 第二天就直接进行使用。五个店的负责人都是赵竞,都是她说了 算,另外每个店的店长,也是向赵竞汇报工作。各店厨师长的工 作向我汇报,我再向赵竞汇报,他们有时候也直接向赵竞汇报。
正规的油都是没有开封的,装油的纸桶是干净的,封口处有 完好的合格证,内部装油的食品塑料袋是两层包装的,封口的扎 带是蓝色的,油的味道比较香,油的颜色比较红亮,油里面还有 少量香料漂浮。黄龙拉过来的提炼油,纸桶有油污,封口的合格 证是破损的,内部装油的食品塑料袋是单层的,封口的扎带是白

色扎带,油的味道偏辣,不怎么香,油的颜色暗沉,油质浑浊, 油里面没有任何香料漂浮。遂宁地区店铺的管理模式都是店长管 前厅,厨师长管后厨。
2020年10月开始使用老油,只有2021年3月份的时候停用 了十来天的样子,因为当时清油出了问题,回收的油运回绵阳炼 制过后,没有味道,但是在2021年4月初的样子,这个问题解决 了,后来又继续使用老油。回收油和使用消水油这个事情是赵竞 和郑兵在安排。
李茂是2020年就是厨师,王洪兵是2020年10月左右在一店 上班的,当时他是跟着我学的煮锅、打油。李茂在二店当厨师, 但是不听话,于是就调王洪兵去二店,李茂到一店,时间大概是 2020年11月左右。
服务员拿进来的单子,是一个三联单, 一张在顾客那里, 一 张在收银台,一张我们后厨这里,这些单子都是手写的。单子会 录入收银系统,顾客点什么,收银就会录入什么。因为查账的时 候会根据这个收银系统来核对账目。
我接受双重管理,郑兵和赵竞都会对我进行工作上的安排。 遂宁店厨师长的工作最终是公司安排,有时其他店缺人我就过去, 味道不对我也会过去看一下。我们的清汤锅底是一包一包的,每 锅用一包。每个月底厨房盘货一次,厨师盘了,我去检查数量对 不对。盘货有时候是店长,我盘完了跟店长说一下数量对不对。 区域经理有时会过来检查一下,看厨房的原材料数据对不对。张

环开年会的时候会到遂宁来看前厅运营,开年会的时候她没有讲 话。她平时到店里来一年最多两次,和我没有进行交流。
8.被告人王洪兵供述,我是遂宁二店的厨师长,这个店法人是 陈康,股东有赵竞、郑兵。老油就是我们客人食用过的油,然后 通过回收提炼后再次使用的油。店里面煮美蛙是用我们店里面的 老油和2号红油1比1的比例勾兑,兑好的油里倒在客人食用的 锅里。我们店里面的老油是大味美蛙店的总厨喻永清送来的,老 油要暗淡点,辣一些。喻永清将我们收集的废油带走后,带到专 门的地方去提炼,然后喻永清就将老油送过来。在大味火锅店上 班的时候,之前的老厨师就是这样带我的,我刚来大味就是这样 的流程。
在遂宁二店担任厨师长的时候,我不知道那个是不是老油, 我只知道那个是总厨喻永清拉过来的油,他叫用我就用。我怀疑 这种重新封装的油,是用平时我们店回收的餐厨废油炼的,但是 我没有去找喻永清核实过,他是总厨,我不好说破。
2020年6月份我在遂宁一店跟着喻永清学厨煮锅。2021年10 月左右的时候,我可以独立煮锅,从那时开始,如果哪个店的厨 师休假,喻永清就会去帮忙顶班。我一直在一店当厨师,2021年 10月左右的时候,喻永清叫我去二店和李茂对换一下,于是我就 到二店去了, 一直到2022年1月份被抓获。2020年上半年3、4 月的时候停了十天,具体停了多久我不清楚,当时是喻永清通知 我们停用的,因为交接都是喻永清在交接。

9.被告人何金瑞供述,我工作的遂宁三店在使用老油,我每天 上午10点多钟到店里面,用老油和2号红油进行勾兑调制,勾兑 的比例是1:1。店所使用的老油是老喻提供的,我看到过老喻送 老油,每隔3到5天,大部分时候是早上我到店里面的时候就已 经放在店里面了。刚送过来的老油是纸桶装的,桶口的合格证是 拆封过的,桶口用亮胶封装的,打开之后里面是一个单层的塑料 口袋封口,单层塑料口袋里面装的全部是回收的红油。我使用的2 号红油颜色要红亮一些,要香一些,有一些油脂的正常油花沉淀, 桶上的合格证和封口是完好的,拆开后是双层塑料袋装的。老油 的颜色要暗淡一些,要辣一些,没有油脂的油花沉淀。遂宁三店 的法人是赵竞,她是绵阳人,平时不怎么到店上来。店上的管理 主要是店长和我,店长管前厅,我管厨房。平时的饭菜制作都是 我负责,老油是老喻直接送过来,不产生费用。老喻收油是晚上 12点之后,店要关门的时候,他开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过来拉, 老喻送油是早上店开门之前送过来。
我是从杂工一步一步做到现在这个位置上的,我最开始以为 是工作的一部分,我现在清楚这是违法犯罪的。我是2019年10 月开始在兴和东街店工作的,最开始在后厨做杂工,2019年12 月份到遂宁三店当厨师长。
10.被告人李茂供述,我是遂宁一店厨师长,主要负责后厨人 员及场所的管理,还有就是火锅的制作和配料。我我最开始在二 店当的厨师长,2021年10月份被调到一店来当厨师长。我知道我

们大味美蛙鱼头火锅店使用回收油的问题。我在二店上班的时候 就问过喻永清,这个油用不用得,因为我发现喻永清拉过来的红 油不正常,他给我的回答是用得,叫我不要管那么多。回收油每 次都是喻永清用一个红色电动三轮车运输到店里的,然后我们后 厨的人再搬运至厨房的仓库。我是2021年2月份在二店当厨师长 的时候发现的。回收油拉来后,我们就放在厨房的的仓库内,每 天使用的回收油我们放在厨房操作台下面的一大一小两个银色铁 桶,要使用的时候就将这些回收油倒入厨房操作台的下方的两个 铁桶内,我们要制作火锅的时候再将这些油添加在火锅里面。使 用回收油因为使用后火锅更香,味道更好,这样更能吸引顾客, 生意就越好。喻永清担任的是遂宁大味火锅店的行政厨师长,负 责5个店的后厨管理。我虽然知道这个是回收油、废油,我没有 拒绝使用。以前我在二店的时候,我们将顾客食用结束后剩余的 锅底会倒入后厨的一个很大的铁桶里,残渣就会沉底,油脂会往 上浮,然后我就把上面的油脂捞起来,装入一个白色的塑料桶, 最后将这个装满油脂的桶放在厨房后门的位置,喻永清会拉起走。 是我这些锅里的剩余油脂捞上来,捞这些油脂都只有我一个人, 因为喻永清给我说过不能让别人看见了,所以我都是等店内的其 他人离开了我再将这些油捞上来装桶。喻永清基本都在一店,这 些就是他在弄了,我没有参与,我就是负责掌勺和制作火锅以及 后厨的日常管理。
店是几个人搭伙经营的,有陈康、张环、郑兵、蒋立玉、赵

竞。陈康一般检查厨房,张环负责检查卫生、服务态度、顾客投 诉,如果检查到有顾客投诉,张环就会给店长说,然后被投诉的 工作人员就会被罚款五十元钱。郑兵是负责厨房和味道,蒋立玉 和赵竞是负责店面经营。张环在员工开会的时候会说一些鼓励我 们员工的话,但是张环说的很少,多数都是陈康在说。
喻永清是遂宁一店开店的时候就在上班,王洪2020年10月 左右就当厨师了,彭富当厨师的时间是2020年6月份的样子,他 是四店的厨师,何金瑞在三店当厨师有两年左右。2021年7月左 右的时候,李港到二店跟着我煮锅,五店开业的时候他就到五店 当厨师了。黄刚的时间比较长,他基本上是和喻永清一起上的班。
喻永清送老油有时早上有时晚上,有时下班了,他打电话给 我,就直接放在厨房里。我们收好的老油放在厨房后门,晚上喻 永清自己来收走消水油,把炼好的放在小库房。我们的正规油是 两个袋子,老油一个袋子。新油没有老油香,包装上是用新油纸 桶拿过来的,里面有一个密封袋。
我们的新油叫一号红油,老油叫二号红油。 一号用完了就要 给店长说,二号用完了不用说,喻永清会送过来。喻永清他收多 少送多少过来,有时候他要打电话问我油使用进度。 一店的时候, 基本上是我每天用完的油,第二天的油桶是满的。喻永清主要在 一店上班,他调我过去后就让我当厨师长。我在一店的时候喻永 清把油调好后,我直接用,在二店的时候他把油放在小库房里。 张环有时和陈康到前厅,她不进厨房,主要说收银,服务员是她

在管理,因为有时张环要给她们开会。服务员给我们说,张环又 下来开会,又说要服务好客人。张环一年我能碰见七八次。她没 有给我开会,厨房的事情她没有参与过。
11.被告人黄刚供述,我是绵阳高水店的厨师长,负责烹饪并 负责回收当天的废油,然后管理厨房里面所有人员调配。我是2018 年开始在大味美蛙鱼头高水店当厨师长的,该店所有烹饪都是我 在操作,我休假的时候都是郑兵在负责,他是行政厨师长,他还 要负责管我们。我们是用1号油和2号油以5:2的比例混合调配。 1号油就是用胶桶子装的回收油,2号油是新油,1号回收油是黄 龙送过来的。黄龙送的回收油就是我把每天店里面顾客吃剩下的 油都进行回收,然后把辣椒、花椒等调料进行清理,再将面上的 油提出单独放一个桶子储存,等黄龙过来拉。1号油用完了我就给 他打电话,他就把油送过来。烹饪的时候加入1号回收油主要是 降低成本赚钱。整个烹饪过程和油的调配都是我在操作,我不在 就是郑兵在操作,只有我和郑兵能操作,不得让其他人碰,害怕 出事。2020年10月份开始使用回收油的。
2019年底我当厨师,刚开始的时候我不知道,后来没有过多 久,郑兵就教我在厨房里面炼回收油。将炼制好的回收油与一次 性油混合后,用来煮蛙给顾客使用。回收油是顾客吃剩的油,把 杂质打捞后弄出来的油。在2020年上半年停了一段时间,时间大 概就是一个月到两个左右的时候。2021年停过一周,应该是3月 底停了一周,其他的时间都在用老油。张环是老板,她具体管什

么我不知道,但是我晓得店里面发工资这些都要先给张环说,有 一次我记得比较清楚,蒋立玉要给店里面所有的女性发福利,张 环没有同意,后来蒋立玉就强制发了,为这个事情张环和蒋立玉 两个还吵了架。李鹏是2020年左右的时候当厨师,朱文龙是2020 年底左右当的厨师。蒋志刚是杂工,平时帮忙收油。2020年夏天 的时候,由黄龙统一收油去炼。因为我们之前炼油太累了,大家 都在说,于是后面黄龙就来收油去炼,炼好了再给我送回来店里 面。黄龙收油、送油是陈康安排的,因为他是大老板,啥子都是 他说了算。陈康、张环、郑兵、蒋立玉是老板。我们在煮锅的时 候,油用多了,花椒、海椒用多了一点,他们都能发现,而且还 会给我们打电话说, 一般都是郑兵给我说的。郑兵管我们,陈康 是管郑兵和黄龙的。
12.被告人张环供述,我们经营的大味美蛙鱼头火锅店,我老 公陈康让他们回收锅底的油,之后进行加工再拿到店子里面制作 成锅底卖给顾客食用。我是在2021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听 到陈康与黄龙通电话,这时我才知道他们在用回收油,当时我没 有明说,也没有多问。2021年12月份的时候,我听到黄龙给我老 公打电话说有车子在跟踪他,跟到老家去了,这时我才知道他们 炼油的地点在黄龙的老家。我就劝陈康,叫他不要做了,但是陈 康说他晓得怎么做。我当时也没有多问,因为店里的事情是陈康 在管理。
我大概知道陈康等人炼制消水油并用于顾客食用的事情,很

多东西都是我自己猜测出来的,但是我没有把话说明。用老油我 认为的应该是节约成本,还有就是我认为这个老油可以提香。
我一直不知道店在使用老油,是被警察抓获后才知道的。“团 结的力量战胜一切”微信群主要说工作和生活。我不知道在群里 谈工作的时候,有没有提到用老油的事情。我发现店里面有什么 问题,或者我朋友给我说店里有什么问题,我就直接会给店长或 者陈康这些说一下,意思就是让他们整改,其他不得管什么。
13.被告人彭富供述,遂宁四店老板叫赵竞,通过店长联系张 环由总库房发货的油,是没得问题的油。还有一种劣质油是黄龙 从绵阳运过来,交给遂宁片区的总厨师长喻永清,喻永清再分到 我们遂宁五个店里面。喻永清让我们在煮美蛙鱼头用油时, 一半 油用总库房运过来的红油,另外一半就用喻永清分给我的劣质油。 劣质油我是放在厨房后面库房里的,劣质的油相比正常的油色泽 偏黑。店里用劣质油的目的是降低成本,谋取更大的利益。看油 的颜色和闻味道就晓得喻永清送来的是劣质油,喻永清让我用, 我就用。厨房的厨余垃圾的处理是锅里吃剩的通过过滤将油和残 渣分离,过滤出来的油通过沉淀后,我们勺出来装到塑料油桶里, 由喻永清定期统一来收走放在遂宁库房里,黄龙来遂宁将油运回 绵阳。喻永清大概是每三天来收一次店里面滤出来的油,每次都 是凌晨一点左右的样子。喻永清把大味火锅店遂宁五个分店厨余 垃圾滤出来的油收集起,然后黄龙到遂宁拉走,拉回绵阳加工处 理后,又运回遂宁,分到每个分店里使用。明知道在店里使用的

油是厨余垃圾滤出来的加工回收油还用于给消费者吃,是因为我 只是打工的,喻永清喊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
我是2021年6月份担任遂宁四店的厨师长,因为我之前表现 比较好,我师傅喻永清就向赵竞推荐我当了厨师长。我是2021年 6月在四店当了厨师长以后,知道老油这个事情。我只是按喻永清 的要求,每天把餐厨垃圾油过滤后放在一个白色的胶桶里面,然 后他要过来取油的时候先就要给我打电话,我要下班的时候就把 胶桶放在外面,然后我就走了。基本上喻永清来取油的时候,他 就会把他炼好的老油送过来放在我们厨房里面。其实我最开始是 不知道喻永清拿过来的油是什么油,我们只是按照他的方法把他 拿过来的油和正规厂家生产的油进行混合。使用了一段时间后, 顾客普遍反映锅底不香,我就估计喻永清拿过来的油是老油。客 人反映味道不对头之后,我就仔细观察了一下两种油,喻永清拿 过来的油是用扎带封了一下的,是单层塑料口袋的,口袋上面没 有任何标志,闻起来没有正规油香,看起来比正规油要黑一些。 而正规厂家生产的油是用两层塑料口袋密封的,那种油闻起来要 香些,看起来色泽要红艳些。我就发现油不对,应该是老油。后 来我就问喻永清,他就叫我不要问,还让我不要到外面去说,我 就知道这个就是回收油了,但是我还是按照喻永清交代的继续使 用老油和新油混合来煮美蛙鱼头,然后卖给顾客食用。我们一般 就是按照老油和新油2:1的比例来煮美蛙鱼头。遂宁其他大味火 锅店都在使用老油,我之前在其他店工作过,我看见那些店的厨

师也是在用我们这边这个老油混合新油煮美蛙鱼头。
14.被告人李港供述,我是遂宁五店的厨师,我已经在大味美 蛙鱼头火锅店上了三年多的班,刚开始的时候是服务员,之后到 后厨帮忙,遂宁五店开业后就调来当厨师长。2021年6月份的时 候,我就调到遂宁五彩缤纷路店上班当厨师长, 一直到被挡获。 遂宁片区是赵竞在总负责,需要什么都告诉赵竞。厨房回收的油 是由遂宁总店的厨师长喻永清统一处理。回收油就是客人吃完后, 我把锅里的打出来放到一个大铁桶里沉淀,之后就把油打出来,
存在塑料桶里。装满三、四桶的时候,我就给喻永清打电话,喻 永清有五彩缤纷路店的钥匙,下班后就有人来把回收油运走,反 正我打了电话的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回收的油就不见了。
2号红油实际上是两种油,外包装都是一样的,只是从内包装 的塑料袋来区分,有一种是一层塑料包装的,这里面装的是老油, 是直接送到店里来的,另外一种2号红油,是两层塑料袋包装的, 是由物流送到店门口来的。 一层塑料袋包装的2号红油,就是店 内回收的油喻永清弄走后,提炼后又发回店内来使用。两种2号 红油基本上是按一比一的比例混合使用。每次回收油装满5、6桶 的时候,我就会联系喻永清,下班的时候,我就把回收油放到卷 帘门口。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回收油就不见了,同时会出现4、5 桶一层塑料包装的2号红油。喻永清告诉我一层包装的是老油, 要和两层包装的油混合着使用。 一层塑料袋包装的2号红油是回 收提炼油的事情,知道的有喻永清、我,还有其它店的厨师长也

知道。喻永清说过这个油怎么使用,还说这个油不能说出去,说 出去要罚款。
我是遂宁五店从开业就去了的,是这个店的厨师长。2021年 7、8月的时候,我从绵阳高水店调到遂宁二店上班,跟着李茂学 习厨师煮菜。我认识郑兵,我以前在绵阳市高水店做前厅服务员 的时候,他就是高水店的厨师长。王洪兵是2021年10月国庆节 之后调到遂宁二店这边来的。我在二店的时候,回收过几次废油, 是喻哥喊我打的油,当时是因为李茂或者王洪兵休假缺人手,喻 哥喊我回收的废油。
张环是陈康的老婆,也是我们的老板娘。张环平时来得很少, 基本都是她在店里面发现了卫生或者顾客投诉这些问题,她会直 接给店长说,之后店长就会给我们说。
遂宁五店前台点了锅底和菜,我们厨房就会直接出一张单子, 我们就按照单子上面的要求煮锅。五店这个点菜系统和收银系统 是直接联网的,厨房里面有一个机器可以自动打印出来。我们一 般几天或者十几天会清点一次库房的货物, 一方面是为了对账, 一方面是为了准备货物。
15.被告人朱文龙供述,我是2020年4月底5月初开始到绵阳 高新店上班的,之前黄龙到高新店来收废油打捞的老油时,李鹏 安排我帮到黄龙提过几次老油到黄龙的车上。黄龙收到我们打捞 的老油后,又从车上拿了一桶红油下来,李鹏就安排我平时煮蛙 的时候就用黄龙送过来的这桶红油。基本上黄龙来拿老油和送红

油的时候都是李鹏在对接,李鹏只是安排了我几次对接黄龙收老 油和送红油。黄龙基本上都是凌晨12点以后到凌晨2点之间到大 味美蛙鱼头高新店来收老油和送红油,反正我帮到黄龙提老油上 车基本上都是凌晨一两点的样子。客人吃剩下的废油我们把老油 打捞出来后,都是被黄龙收起走了的。我从前年在店里面的后厨 打杂开始,都看到晚上十点钟左右黄龙就到我们店里面来,把我 们从废油中打捞出来的老油拉起走了,拉走的时候也会从车上拿 一桶红油下来,那个时候李鹏是店里面的厨师长,我帮到打杂, 很多东西我都不清楚。 一直到2021年5月份公司就安排我当后厨 的厨师长,李鹏因为是股东就没有煮蛙了,他负责店里面的日常 所有东西,我当了厨师长以后才晓得店里面的红油有两种, 一种 是黄龙送过来的那种纸箱子装的红油, 一种是店里面购买的正规 红油。是李鹏教我把黄龙送过来的红油和店里面正规购买的红油 勾兑到一起煮蛙,平时我煮蛙,李鹏就喊我用勾兑的红油。老油 是客人吃剩下的废油倒在大铁桶里面,沉淀一段时间让油水分离, 之后就用勺子把上面的那层油打捞出来,我们喊的老油。今天下 午李鹏给我打电话说:“出大事了,黄龙被抓了,你马上到厨房把 废油倒了”,我就一个人到店里面把黄龙送过来的红油和打捞的老 油倒在后厨的大铁桶里面。我倒了后李鹏也到店上来了,还看了 我倒的那些废油才放心。黄龙送过来的红油就是他拿走的老油提 炼出来的红油,颜色比较昏,比较黑,油的味道比较呛,比较辣, 公司正规购买的红油颜色比较红亮,味道比较香。黄龙深更半夜

的跑到店里面来拉老油,作为搞这行的, 一眼都看得出来,他拉 这些老油走就是为了提炼红油出来,再加上他送到店里面的红油 塑料桶外面也没得包装。我大概晓得的流程就是把打捞的老油拿 出去用火炼,把老油里面的水份熬干,再把油拿回来煮蛙,所以 他送过来的红油比较黑,比较昏,味道比较呛,比较辣。李鹏负 责管理后厨,有时候前台也要帮到管理,也是老板,刘敏是店长, 也是老板,她负责前台,高新店主要是刘敏和李鹏在负责。陈康 是大老板,谈加盟商的事情,不具体管理店。郑兵也是老板,是 行政总厨,煮出来的味道有问题他就会调整红油、调味品的味道。 张环负责店的设计,装修这一块。蒋立玉是绵阳区域大味美蛙鱼 头的区域经理,也是这个店的老板。赵竞是遂宁地区的总经理, 黄龙也是店的老板,收店里面的老油以及送提炼好的红油。
我是在石桥铺店开业之后,以前的主厨李鹏才让我主厨的, 我都是按照以前主厨李鹏在的时候的方法去操作的。我主厨的时 候使用了两种油, 一种是包装完好的纸桶装的油,另一种是胶桶 装的油,晚上打烊的时候还要回收油,回收油就是从回收桶里面 把油打到用完了的菜油桶里面。
张环是我们的老板之一,我在店里面很少看见她,她来得时 候一般都是和店长在交流,有时我听到她和店长交流,听到她给 店长说员工的服务态度如何、卫生如何这些话。我记得最清楚的 是2021年2月情人节的时候,当时生意特别好,由于生意太好了 蛙卖光了,于是张环就把前台刘敏和厨房的李鹏骂了一遍,说他

们两个叫蛙叫少了。因为我的层次太低了,张环不会直接和我说, 她一般都是给店长说。
顾客来的时候,服务员就会拿着菜单去顾客那里,给顾客点 菜。服务员把顾客点的锅底和菜品写在一个三联纸的单子上面, 一张拿到厨房,一张放在顾客吃饭的旁边, 一张放在收银台。放 在厨房是为了让我们后厨人员准备锅底和菜品,放在顾客那里那 张是为了核对顾客所点的菜品和锅底,放在收银台那张我就不知 道怎么处理了。我们在后厨有一个机器,前台点菜后,这个机器 会出单子,我们就按照机器出菜和制作锅底。生意好的时候,服 务员用这个点菜系统搞不赢,所以会写这个三联单。
16.被告人蒋志刚供述,我在绵阳高水店后厨当杂工,主要负 责砍鱼头和端锅底,厨师长忙不过来的时候,我也会帮忙配锅底。 高水店用回收的垃圾油给顾客吃这个事情我是才知道的。从最近 十几天前开始,厨师长黄刚才开始安排我帮忙处理厨房每天产生 的剩余油料和锅底。我们店内每天客人吃饭之后,我们就会把客 人剩余的锅底拿进厨房,倒进一个专门的大铁桶内,等到晚上所 有客人都走完了,黄刚就安排我参与处理大铁桶内的垃圾油,我 们只是经过简单的自然沉降和过滤,把大铁桶内的食物残渣、花 椒、海椒这些清干净,然后再把表面的垃圾油用勺子装进一个的 塑料大桶内,装好后我就把这些垃圾油放在厨房里面,然后大约 次日凌晨的1点左右,就由李鹏或者黄龙开着一个白色的小货车 来把油拉走,这些垃圾油经过黄龙或者李鹏处理之后,又会回到

我们店里面来。我们平时营业的时候,厨师长黄刚就会把这些垃 圾油和新鲜油混合起来配料,再卖给顾客吃。参与处理剩余的垃 圾油只有厨师长黄刚,最近十几天才有我。因为最近十几天,我 要参与处理这些垃圾油,所以我下班很晚。我有时候在处理垃圾 油的时候,黄龙或者李鹏就来了,他们来了之后就会把当天的垃 圾油收走,有时候也会把他们之前处理好的垃圾油送过来。我有 时候也会帮到搬这些油。我们这个店的实际经营者是郑兵和蒋立 玉,他们两个好像是两口子。但是幕后最大的老板是陈康,陈康 在绵阳和遂宁开了很多家大味美蛙鱼头店,每一家大味美蛙鱼头 陈康都是最大的股东。黄龙、李鹏与绵阳高水店有没有关系我不 知道,但是我晓得有时候店内生意好忙不过来的时候,黄龙和李 鹏还会到店内来上班,帮忙端锅底,做点杂工之类的。我知道是 垃圾油,我只是个打工的,厨师长喊我做啥子我就做啥子。厨师 长也是老板相信的人,比如我们店内的厨师长黄刚就是蒋立玉的 侄儿。我在店里这么长时间才晓得,肯定是老板不相信我,本来 做这个事情就是不对的,他们肯定不愿意被我知道。最近十几天 黄刚说他累得很,才喊我去帮忙处理这些垃圾油。
(四)鉴定意见
1.鉴定聘请书、中衡安信[2022]会鉴0256008号司法会计鉴定 意见书、补充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实四川省 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八家大味美蛙鱼头直营店案涉期间的红 汤锅底销售金额进行鉴定。

2.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川神鉴[2022]电鉴字第53 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明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对公安机关送检的陈 康等被告人的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分析。
(五)辨认、搜查、称量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郑兵辨认出陈康、张环、蒋立玉、黄龙、李 鹏;黄龙辨认出陈康、郑兵、李鹏、喻永清、蒋立玉;喻永清辨 认出赵竞、黄龙;李鹏辨认出刘敏、陈康、郑兵、黄龙、蒋立玉、 张环、朱文龙、喻永清、赵竞;何金瑞辨认出赵竞、喻永清;李 港辨认出赵竞;彭富辨认出赵竞;胡晓秀辨认出李港、彭富、赵 竞;张永玖辨认出李港、彭富、赵竞。
2.现场勘验及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14日对 黄龙加工地点即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五村(黄龙老家)进行勘验 及搜查,同日对绵阳市跃进路北段83号大味美蛙鱼头火锅店进行 搜 查 。
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何金瑞、李茂指认工作店铺、地点。
(六)电子数据
手机提取数据,证实案涉八家大味火锅店使用、停用“口水油” 的时间,以及参与讨论“口水油”回收、使用问题的人员。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部分证据的真 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主要质证意见为:1.鉴定意见不 能作为定案依据;2.周秀容的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对李鹏到案的情 况说明不真实,陈康电话规劝李鹏到案,陈康有立功表现,李鹏

系主动到案。经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有效, 反映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其证明内容本 院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人陈康的辩护人举示了加盟商与四川天诚大味餐饮有限 公司(下称:天诚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代理合同、加盟 意向金协议书,拟证明扣押财物中有部分是加盟商的钱,不属于 被告人陈康、张环的个人财产。经评议后认为,扣押、冻结在案 的是陈康、张环个人银行账户内资金,天诚公司未被指控犯罪, 其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天诚公司与加盟商的合同权利义务 受民事法律关系约束,如果天诚公司存在违约,加盟商可以通过 民事途径主张违约责任,如果符合返还保证金条件,加盟商可以 向天诚大味公司主张。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被告人黄刚的辩护人举示了绵阳高水店的工资发放名册、职 工考勤表、证明,拟证明黄刚中途去了其他店工作,认定黄刚犯 罪金额应扣除相应时间段高水店的锅底销售金额。经评议后认为, 黄刚在案涉期间一直担任绵阳高水店厨师长,负责管理该店后厨, 并从该店持续领取报酬,黄刚去其他店帮忙期间,仍应对绵阳高 水店的“口水油”锅底金额承担责任。辩护人出示的上述证据不 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被告人陈康的辩护人、被告人蒋立玉的辩护人、被告人李鹏 的辩护人、被告人朱文龙的辩护人举示了被告人家属的身体状况、 病情证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拟证明被告人家庭情况

特殊,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经评议后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定 罪量刑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针对控辩双方就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本院结合查明 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收银系统提取数据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 依据的问题。
经查,收银系统数据系公安机关从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后 台调取,遂宁市公安局为此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 单加盖有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该电子数据储存在移动硬 盘中随案移送。鉴定意见依据收银系统数据的锅底实收金额作出, 该金额系各店收银员手动录入的经营中实际收银金额,并作为营 业款交接、利润计算、股东分红、厨房盘货的依据,能够客观真 实的反映案涉餐饮店的红汤锅底销售金额。对辩护人提出的鉴定 人员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鉴定机构已经通过书面方式予以合 理补正说明。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收集符合法定程序,内容客观真 实,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辩护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不能 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开始炼制、使用“口水油”时间的问题。
经查,因喻永清回收“消水油”被小区巡逻的保安发现,2021 年1月18日凌晨,赵竞、陈康、蒋立玉、张环等人在“团队的力 量战胜一切”微信聊天群中对此事进行了讨论。综合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2021年1月18日,大味火锅店

已经在回收、使用“口水油”,且陈康、赵竞、蒋立玉、张环对大 味火锅店回收、使用“口水油”主观上是明知的。
3.关于犯罪金额认定的问题。
经查,赵欢、黄蓉、刘敏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陈康、赵竞、 蒋立玉、喻永清的供述,均能证明收银系统中的实收金额,即为 大味火锅店折扣后的实际收银金额。该金额作为前台盘点账目的 依据,在已排除网络订餐数据的前提下,不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 性。盘点酸菜底料包等后厨货物依据收银系统数据,可以排除收 银员录入时混淆红汤锅底、酸菜锅底的可能性。被告人喻永清、 李鹏、李港、李茂、朱文龙等人均供述,之前虚增清汤锅底的比 例系蒋立玉、赵竞指示串供。收银系统数据中详细记录了酸菜锅 底的销售数量,对于辩护人提出收银系统中清汤锅底数量不实的 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竞、蒋立玉提出曾在收银系 统中虚增销售数据的辩解意见,与常理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案涉期间并非每一锅都使用“口水油”, 黄龙、喻永清等主要人员请假或者到外地期间案涉店面未使用“口 水油”,新店开业未第一时间使用“口水油”等辩解、辩护意见。 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 额,已对存疑的网络订餐销售部分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4.关于本案被告人主从犯划分的问题。
被告人陈康拥有案涉大味火锅店的决策权,是共同犯罪的组

织者、策划者。被告人郑兵作为行政总厨,全面负责案涉餐饮店 后厨工作的管理、指导,对回收、炼制、使用“口水油”起到了关 键性作用。被告人黄龙负责运输“稍水油”及炼制、运送“口水 油”,是共同犯罪关键环节的直接实施者。被告人赵竞、蒋立玉分 别负责遂宁、绵阳地区大味火锅店的运营管理,知晓并安排各自 区域内大味火锅店回收、使用“口水油”。上述五被告人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环协助陈康管理案涉大味火 锅店,被告人喻永清、黄刚、李鹏、李茂、王洪兵、何金瑞、彭 富、李港、朱文龙系案涉大味火锅店的厨师长,被告人蒋志刚系 厨房杂工,上述十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系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 轻、减轻处罚。
5.关于被告人陈康是否有协助抓获李鹏的立功表现以及被告 人李鹏是否主动到案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李鹏在庭前会议提出其系主动到案,并供述案 发时正在外面买东西,遂宁公安局的警察给他打电话,让其到店 里配合调查,随后就回到店里。被告人李鹏在庭审中改变供述为 陈康用一个陌生号码给他打电话,让其回店里配合公安机关。周 秀容的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均能证明周秀容在公安 机关的要求下,电话联系李鹏称店里有事,让其回来。故李鹏不 符合投案的自动性,陈康协助抓捕李鹏到案的辩解意见,经查证 不属实,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坦白的认定。
被告人陈康、郑兵、张环在侦查阶段未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蒋立玉、黄龙虽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但在 庭审中翻供,上述被告人依法均不能认定为坦白。被告人郑兵、 蒋立玉、黄龙在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7.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未发生食源性中毒,实际危害结果不大 的辩护意见,经查,剩余食物底料中的油脂属于废弃食用油脂, 国家已明确将废弃食用油脂认定为非食用物质。经过反复高温处 理的“口水油”存在产生慢性致癌物的可能,长时间食用“口水 油”,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故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 不予采纳。
8.对于黄龙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龙未参与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应以“口水油”的市场价格确定其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 查,黄龙提炼“口水油”系共同犯罪链条的一部分,其通过案涉 餐饮店股份分红的方式获利,与陈康等人并非“口水油”买卖的 相对方,应以其参与共同犯罪的销售金额定罪量刑。故对其辩护 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9.对蒋立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立玉未参与炼制环节,不构成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李鹏提出绵阳石桥铺店12月下旬才开业的辩解意见,被 告人王洪兵及其辩护人提出其2021年7月才参与共同犯罪的辩 解、辩护意见,被告人何金瑞提出应扣除其2021年8、9月犯罪

金额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对于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予以严惩。诚信是 公民道德的基石,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条件,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 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主体应当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维护 在市场行为中的信用、商誉,恪守对消费者的承诺。食品经营者, 更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经营中不可逾越的红线。严厉打击危害食 品安全犯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合法经 营的市场主体正当竞争的权利,也是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定的 法治保障。
被告人陈康、郑兵、赵竞、蒋立玉、黄龙、李鹏、喻永清、 王洪兵、何金瑞、李茂、黄刚、张环、彭富、李港、朱文龙、蒋 志刚回收、提炼餐厨废弃油脂,并添加到火锅锅底中供消费者食 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 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康、张环、郑兵、黄龙、 赵竞、蒋立玉、喻永清、李鹏、李茂、王洪兵、何金瑞、彭富、 黄刚参与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陈康、 郑兵、黄龙、赵竞、蒋立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喻永清、李鹏、张环、李茂、王洪兵、何金瑞、彭富、李 港、黄刚、蒋志刚、朱文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永清、 黄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被告人赵竞、李鹏、何金瑞、蒋志刚、李港、李茂、彭 富、朱文龙、王洪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 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竞、喻永清、朱文龙、何金瑞、彭富、李港、 王洪兵、李茂自愿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张环自愿承担陈康 的退缴责任、罚金、赔偿金,被告人蒋立玉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在量刑中均予以评价。被告人郑兵、蒋立玉、黄龙、喻永清、李 茂、李港、朱文龙、蒋志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康、郑兵、赵竞、蒋立玉、李鹏、 刘敏、张环、绵阳高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火锅店、绵阳市涪城区 三只蛙美蛙鱼头餐饮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回收油冒充正规食 用油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 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要求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康、郑兵、赵竞、蒋立玉、李鹏、刘敏、张 环、绵阳高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火锅店、绵阳市涪城区三只蛙美 蛙鱼头餐饮店支付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 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本院予以支持。陈康、赵竞、蒋立玉作为船山区大之味餐饮店、 遂宁开发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船山区大味美蛙鱼头餐饮店、

遂宁市河东新区大味渔餐饮店、遂宁市河东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 餐饮店的合伙经营者,应当对上述餐饮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陈康、蒋立玉、赵竞、李鹏、刘敏作为绵阳高新区天诚大味美蛙 鱼头火锅店的合伙经营者,应当对该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康、 蒋立玉、赵竞、刘敏、李鹏作为绵阳高新区大味美蛙鱼头火火锅 店的合伙经营者,郑兵作为登记经营者,均应当对该店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陈康、蒋立玉作为绵阳市涪城区三只蛙美蛙鱼头餐饮 店的合伙经营者,应当对该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环对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康、郑兵、赵竞、蒋立玉、黄龙、李鹏、 喻永清、王洪兵、何金瑞、李茂、黄刚、张环、彭富、李港、朱 文龙、蒋志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 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七十 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 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陈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被告人陈康的刑期从2022年1月14 日起至2036年1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被告人郑兵的刑期从2022年1月14 日起至2034年7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5日,即被告人赵竞的 刑期从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34年9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 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 、被告人蒋立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9日,即被告人蒋立玉

的刑期从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33年4月4日止。罚金限本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被告人黄龙的刑期从2022年1月14 日起至2032年1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鹏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 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9日,即被告人李鹏的 刑期从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30年9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 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喻永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7日,即被告人喻永清 的刑期从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30年5月27日止。罚金限本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八 、被告人王洪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7日,即被告人王洪兵 的刑期从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3月27日止。罚金限本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九 、被告人何金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7日,即被告人何金瑞 的刑期从2024年4月9日起至2029年9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 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李茂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 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9日,即被告人李茂的 刑期从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 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十 一、被告人黄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被告人黄刚的刑期从2024年4月9日 起至2029年7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张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7日,即被告人张环的 刑期从2024年4月9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 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彭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7日,即被告人彭富的 刑期从2024年4月9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 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李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港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 告人李港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 行。罚金已缴纳。)
十五、被告人朱文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朱文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朱文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 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

监执行。罚金已缴纳。)
十六、被告人蒋志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蒋志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蒋志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 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 监执行。罚金已缴纳。)
十七、追缴被告人陈康、郑兵、赵竞、黄龙、张环、喻永清 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一十一万二千七百一十元四角四分,被告 人王洪兵在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六千二百九十五元九角范围内、被 告人何金瑞在人民币七十三万九千八百六十三元七分范围内、被 告人李茂在人民币八十四万二千二百三十七元二分范围内、被告 人彭富在人民币六十二万一千五百五十四元二角二分范围内、被 告人李港在人民币十一万八千七百八十七元五角三分范围内与上 述被告人承担共同退缴责任;追缴被告人陈康、郑兵、蒋立玉、 黄龙、张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七十八万九千八百四十六元八 角,被告人黄刚在人民币九十二万四千二百零一元四角六分范围 内、被告人李鹏在人民币七十万六千五百零一元三角四分范围内、 被告人朱文龙在人民币十五万九千一百四十四元范围内、被告人 蒋志刚在人民币四万一千六百四十八元范围内与上述被告人承担 共同退缴责任;

十八、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康、张环、赵竞、蒋立玉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宁市船山区人 民检察院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三十三万八千一百三十 一元三角二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康、张环、蒋立玉、赵 竞、李鹏、刘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 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七万 八千七百零一元五角三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绵阳高新区大 味美蛙鱼头火火锅店、陈康、张环、蒋立玉、赵竞、刘敏、李鹏、 郑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宁市船 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二百三十四 元四角九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三只蛙美蛙鱼 头餐饮店、陈康、张环、蒋立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 币二百七十七万二千六百零四元三角八分;

十九、对扣押在案的案款人民币三千二百五十八万一千一百 一十四元六分,予以折抵相应被告人应承担的退缴责任、罚金及 相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应支付的赔偿金(详见附表);对公安 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七部,由扣押机关予以发还;对公安机关扣 押在案的“口水油”八管、“口水油”三十九桶、货车一辆、不锈 钢桶三个、漏勺二个、抽油泵一个、瓜瓢一个、漏斗一个、猪肉 香精十一罐、火锅底料一桶、红油底料二十七桶、收银机一部,

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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