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与我们联系

开启专业对话

认定恶意透支是否必须以“催收不还”为要件?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5:16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催收不还,盗窃信用卡,刑事律师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经过银行催收后不还的,才构成恶意透支法律规定恶意透支必须以“催收不还”为要件,就是为了在恶意透支和第二种情况的善意透支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使恶意透支内在的主观恶性获得可靠的证明,使司法机关有一个直观的、统一的衡量尺度,以便于操作。所以,凡是在银行催收期间归还了透支款的,就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事实上行为人在透支时确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那些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才构成恶意透支。据此,对于那些四处异地透支,突击消费取现,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只要在银行催收期间全部归还了透支款的本息,即使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归还,只要没有超过归还期限,依法也应当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这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只要在催收期间归还了透支款,就应当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问其行为时的本来目的如何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