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
1、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我国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
第一,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或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和本身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在数刑的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是比较恰当。但是,如果总和刑期过高,决定执行的刑罚就可能过长,因而我国对最高刑期加以限制,即最高不能超过3年,最高不能超过1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二,对判处或的,采取吸收原则。数罪中宣告几个或最重刑为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而不得决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或其他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或最重为的,执行一个,不执行其他刑罚。因为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一个人的终身自由被剥夺后事实上已不可能再执行其他刑罚。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合并升格为。因为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第三,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或者,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