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的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立即执行。
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