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分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或者能够认定为或者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实施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上下家,不构成,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审理毒品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正确区分和。区分和,应当以各人在毒品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人在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或者。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甚至将其认定为或者按处罚。只要认定为,无论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关于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是要正确认定案件中和的数量。对于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的,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数量处罚;对于,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的数量处罚。
三是要根据行为人在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中能分清主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或者实际上都按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对于中有多个或者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或者人在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或者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