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勇 严选律师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2-07-25
庭立方:2012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是人民法院具体确定范围的依据。该条具体规定了法院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但与公安部《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不同,该条仅具体化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1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一)、(二)项的内容,没有关于超审限之后如何处理被羁押被告人的内容。那么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在审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时能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来看,新增加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应当同时适用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此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因故不能在法定审判期限内结案且需继续审理的,当然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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