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根据,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根据的规定,侦查机关只能查封、扣押能够证明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文件,不得扣押。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和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具体如下:(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须由侦查机关或其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执行扣押财物、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3)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扣押手续。(4)扣押邮件、电报应严格依法进行。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5)扣押物证、书证后的保管和处理。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对不宜随案移送的财物、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
●关联条文
《》第139—143条;
公安部《规定》第210—223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89—1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