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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02 06:22:49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扣押邮件电报涉及到对公民通信权、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刑事诉讼法对邮件电报的扣押作了严格的限制。具体限制措施有:其一,扣押邮件电报必须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二,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其三,发现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并立即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
公安部《规定》第215、21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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