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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2-08-02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通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决定通缉。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通缉捉拿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报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做出决定。(2)制作通缉令。通缉令是公安机关根据本机关和其他机关的通缉决定,向社会和本系统发布的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3)发布通缉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通缉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也可以张贴等形式发布。(4)补发通报。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5)布置查缉。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6)撤销通缉令。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被抓获并经核实后,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53条;

公安部《规定》第25225625826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16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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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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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16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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