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2012年《》第183条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新增为公开审理的例外,使得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共同构成了除未成年人案件外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但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保护对象、保护利益的重要性上存在差异,立法者注意到了这种差异,并在具体规定时区别对待,将前两者规定为“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而将后者即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规定为“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关联条文
《》第183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