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一般性规定
发布时间:2012-08-23 06:18:29
庭立方:根据第五十五条 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关于期限的一般性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缓期执行、减为附加的期限外,单处和附加的期限都应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判处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的期限,尤其是附加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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