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12-08-23
庭立方:根据第五十五条 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一般性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及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都应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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