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2-08-23
庭立方:根据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两种人: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犯罪的罪犯。这些犯罪分子实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其性质决定了对他们除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外,不论判处何种刑罚,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条列举了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这些犯罪都是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于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必要时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是罪刑相适应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教育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上述这几种犯罪,但并不局限于所列这几种犯罪,只要是危害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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