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七条:死缓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发布时间:2012-08-23 06:27:09
庭立方:根据第五十七条 在缓期执行减为或者减为的时候,应当把附加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关于缓期执行、减为时附加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原判处缓期执行减为或者减为的,附加的期限应由原判终身剥夺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期限,应从罪犯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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