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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但仅致人轻伤且劫取财物数额不大行为的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3-05-1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且实施了杀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遂,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该行为既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构成要件,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杀人和劫取财物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并指向同一犯罪目的,故成立牵连犯。抢劫致人轻伤而非死亡或重伤,抢劫数额按照案发地确定的标准不属巨大,故只能认定为一般性质的抢劫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鉴于行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且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又牵连抢劫犯罪,故不应当适用减轻处罚。那么,按照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应更为准确、适当。
——《 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但仅致人轻伤且劫取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如何定罪处罚》,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1辑(总第30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72一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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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但仅致人轻伤且劫取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如何定罪处罚》,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1辑(总第30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72一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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