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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员工通过物流合同侵吞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3-06-07

  庭立方:以物流运输为幌子将委托运输的财物侵吞,这是近年来物流领域发案率明显增加的侵财类犯罪行为,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争议。例如,2012年3月,某物流公司员工林某在运送财物空车返回途中,看到路边有人要求带货,就想通过带货实施诈骗。林某与货主达成协议后将价值八万元的财物运走并非法变卖。对林某的犯罪行为应如何定罪呢?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合同诈骗罪要具备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还要有自己的特殊构成要件。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是单纯的侵财类犯罪,合同诈骗罪不仅是侵财类犯罪而且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在犯罪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罪对此则无特殊要求;在犯罪主体方面,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五种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表现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只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上述行为的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中的林某与受害人虽然未签订书面的财物运输合同,但已经形成口头的运输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林某在签订、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并将财物变卖,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地款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林某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以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则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与单位实行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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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合同诈骗罪要具备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还要有自己的特殊构成要件。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是单纯的侵财类犯罪,合同诈骗罪不仅是侵财类犯罪而且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在犯罪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罪对此则无特殊要求;在犯罪主体方面,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五种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表现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只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上述行为的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中的林某与受害人虽然未签订书面的财物运输合同,但已经形成口头的运输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林某在签订、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并将财物变卖,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地款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林某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以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则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与单位实行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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