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07
庭立方:设置暗仓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通过在运输工具上设置暗仓,使得委托运输人自认为交出的财物与其实际交出的财物不一致,或行为人在运输途中将财物转入暗仓,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例如,2012年8月至9月间,某物流公司员工刘某对其驾驶的货车进行改造设置暗仓。刘某通过在装货前将暗藏内加满水,增加车辆自重,在测量车皮重量后,偷偷将水放掉,减轻车辆自重的方式非法侵占财物价值八万余元。对刘某的犯罪行为在定性上一直存在、与的分歧。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的差异,即非法获取财产的方法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直接窃取公私财物,其秘密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财物本身;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在运输源头通过暗仓使得委托运输人自认为交出的财物与其实际交出的财物不一致,虽然行为人采取了秘密手段,但其秘密手段指向的对象并非财物本身而是设置暗仓,仅凭其秘密行为并不能直接获得财物,该行为只是为其实施诈骗在秘密准备“道具”。行为人之所以能够获得财物是由于其设置暗仓的欺骗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将多出的财物处分给行为人,故认定为诈骗罪。物流领域中类似的方法还有遥控地磅诈骗财物,测量财物重量时故意将一个或数个车轮放在地磅外骗取财物等。
如果行为人在运输途中将财物转入暗仓内从而非法侵占财物,则属于“合法占有、拒不返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在行为人占有财物时并未使用暗仓,受害人也未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而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只是基于物流运输合同,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行为人在运输途中将财物转入暗仓,此时的暗仓不是行人实施诈骗的“道具”,而是其用来盛放赃物的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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