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所谓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在自动投案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及经过等系列事实,其中无所可以隐瞒或者推卸或者栽赃等行为。
在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时是否要求认清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我们认为,对于自动投案后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时不以“认清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为要件,认定犯罪行为须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予以认定,是一项专业的司法行为,需要具有审判职权的专业人士经过法定程序后方能作出。而作为普通群众的因文化及专业上的差别,在认定事实的性质上能力因人而异,只要如实陈述犯罪行为的前因后果及事态发展的整个经过,即可认定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