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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能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3-07-08

    庭立方:对判定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能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核心在于是否已经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一般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对于某一行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应采取什么标准,目前审判实践主要采用“客观说”,即应当以事后查明的犯罪行为发生时所存在的各种客观事实为基础,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来判决。具体到驾驶机动车“碰瓷”案件,如果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驾驶机动车“碰瓷”,由于上述地点车流量大且行车速度快,行为人采取突然变速冲撞的方式撞向被害车辆,很可能造成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故此类行为应认定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驾驶机动车“碰瓷”不是发生在城市主干路或高速路上,而是在居民区或者行人稀少的街道等场所,车流量小,或者发生碰撞时双方车速缓慢,其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故一般不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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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对判定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能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核心在于是否已经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一般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对于某一行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应采取什么标准,目前审判实践主要采用“客观说”,即应当以事后查明的犯罪行为发生时所存在的各种客观事实为基础,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来判决。具体到驾驶机动车“碰瓷”案件,如果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驾驶机动车“碰瓷”,由于上述地点车流量大且行车速度快,行为人采取突然变速冲撞的方式撞向被害车辆,很可能造成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故此类行为应认定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驾驶机动车“碰瓷”不是发生在城市主干路或高速路上,而是在居民区或者行人稀少的街道等场所,车流量小,或者发生碰撞时双方车速缓慢,其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故一般不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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