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二款对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