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3-07-18
庭立方: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的认定。准确把握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的认定,则是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构成必须是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否则只能是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的,应予立案。即是说,私分国有资产数额不足10万元的,则属于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行为。因此,从私分的数额上看,数额是否较大是罪与非罪的数量标准。我国刑法“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法律对本罪的“数额较大”尚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上述规定,这是目前有权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均是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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