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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为抗拒抓捕”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3-12-23 07:05:13

问题:2009年10月18日晚9时许,犯罪嫌疑人甲尾随下班回家的被害人到门头沟区西辛房后街被害人的暂住地。凌晨1时许,被害人熄灯睡觉。2时许,甲持棍钻窗入室行窃,先在客厅沙发摸到两个女士挎包,后将挎包放在沙发上,出了客厅将院门打开,又返回客厅,持棍进入被害人的卧室继续行窃。后将被害人惊醒,被害人大声呼救,甲持棍进行殴打,殴打数下后将木棍扔到被害人床上,离开卧室,又从客厅将被害人2个女士挎包拿走后逃走。被害人经法医学鉴定为轻微伤,经济损失一百余元。请问:(1)本案属于典型抢劫还是转化型抢劫?(2)使用暴力与拿走财物有无因果关系?(3)如何理解“抓捕”、“为抗拒抓捕”?被害人呼救的行为可否视为“抓捕”?

庭立方:这个案件的案情是被告人人户盗窃,把包放在沙发上,打开门,来回几次,后拿走了包。到底是按刑法第269条转化抢劫还是第263条的抢劫?是否是抢劫的焦点关键在于暴力和取得财物有没有因果关系?我认为包在沙发上,还是在被害人家里,是在被害人占有的状态下,因此暴为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有因果关系。通过暴力把被害人占有状态下的财物夺取,应为抢劫罪。如何理解抓捕?被害人的呼救应为“抓捕”,对呼叫人殴打,也可以理解为抗拒抓捕。当然在本案中,这种理解并不重要。因为本案直接以抢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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