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4-01-08
庭立方: “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携带器械且主观上有使用的企图但实际未使用的。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
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的,构成的,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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