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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4-24 14:39:51 浏览:232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6日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奉贤区某KTV 内上班,发现店长郑某被朱某、李某殴打后,即与KTV内的其他员工沈某、王某、李某等人追逐并拦截朱某、李某,并对其经行殴打,经鉴定,朱某构成轻伤,李某构成轻微伤。一审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王某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了解到上诉人王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遂根据全案证据和事实,以及上诉人本人的意愿,为其二审作罪轻辩护。最终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上诉人系未成年人,遂向二审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犯罪后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之前未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等处罚,表现也一贯良好。

4.被告时在朱某、李某先滋事、大人之后,出于义愤的原因和不帮忙就面子上过不去的心理作用下,才实施的打人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建议法庭依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原判决刑期上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五、办案心得

外来年青的务工人员,没有文化,没有技能,又易冲动的话,离犯罪就很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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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4-24 14:39:51 浏览:2328次

一、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6日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奉贤区某KTV 内上班,发现店长郑某被朱某、李某殴打后,即与KTV内的其他员工沈某、王某、李某等人追逐并拦截朱某、李某,并对其经行殴打,经鉴定,朱某构成轻伤,李某构成轻微伤。一审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王某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了解到上诉人王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遂根据全案证据和事实,以及上诉人本人的意愿,为其二审作罪轻辩护。最终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上诉人系未成年人,遂向二审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犯罪后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之前未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等处罚,表现也一贯良好。

4.被告时在朱某、李某先滋事、大人之后,出于义愤的原因和不帮忙就面子上过不去的心理作用下,才实施的打人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建议法庭依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原判决刑期上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五、办案心得

外来年青的务工人员,没有文化,没有技能,又易冲动的话,离犯罪就很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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